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13层1305、1306、1307、1308室
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966号2幢506-1室
被投诉人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博路166号
相关供应商1:杭州市余杭区依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求是村后塘28-1
相关供应商2: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智中心3-503-1
相关供应商3:杭州在水一方养老服务集团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园23-5号
相关供应商4: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市府综合楼2号楼1楼
相关供应商5:杭州市余杭区一家亲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塘江路18号
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关于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项目编号:HZHSCG2022-004)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4月2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4月2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1:打分没有量化,招标文件打分全部采用0到几分的打分。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认为本项目打分内容不存在未量化情况,但未做任何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对我公司的质疑答非所问,我公司质疑0-几分的打分方式属于未量化打分,代理机构却答复招标文件已按0-几分打分,还请我公司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回答敷衍了事,并未正面答复质疑内容。招标文件打分中多次提到根据标项内容打分,0-几分打分,很明显属于未量化打分。事实依据: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质疑内容回复: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内容不存在此说法质疑内容有体现0到几分请阅读仔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事项2: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本项目标项一:预算金额(万元):616.14,标项二:预算金额(万元):613.62,标项三:预算金额(万元):474.75,标项四:预算金额(万元):453.33。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评分标准中金额与服务数量最大的标项一要求:“提供不少于12人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必须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参保证明,否则不得分)”,而金额与服务数量较少的标项二、标项三却要求:“提供不少于20人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必须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参保证明,否则不得分)”。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认为每个标项的人员配置情况是根据每标段服务内容情况而定,而不是金额多少而定,还请我公司先了解一下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但并未在回复函中具体告知项目实际情况,为什么标项一作为金额最大的标项,要求的持证人员却是最少的,项目的实际情况又是什么?按我公司的理解,项目的预算是根据工作量及服务人员的数量测算的,那请代理机构告知,为什么金额最大的标项一需要的持证人员却是最少的?按代理公司的解释我公司理解标项一并不是工作内容最多的标项,那请告知标项一的预算616.14.万,作为金额最大的标项,是如何组成的?代理机构的回答敷衍了事,并未具体解答我公司的疑问。事实依据: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质疑内容回复:本条款根据每个标段服务情况内容而定而不是金额多少而定,请质疑单位先了解一下本项目实际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事项3:在质疑事项3中我公司提出要求团队人员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是变相要求投标单位成立6个月以上,排斥新成立的企业,但是代理机构回答却是:“本项目并未排斥新成立的企业,若连人员都没有如何完成本项目?”,代理机构的回答答非所问,敷衍了事,故意回避我公司质疑的内容。我公司并未质疑项目要求提供项目组人员是排斥新成立的企业,而是质疑要求提供近6个月社保,是变相要求投标单位成立6个月以上,排斥新成立的企业,而且代理机构并未正面回答,并且还额外调查到我公司并不是新成立的企业,列举了我公司的注册资本、成立年限等内容,我公司非常不解,我公司是否属于新成立的企业,和招标文件是否排斥新成立的企业,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事实依据: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质疑内容回复:本项无排斥新成立企业若连人员都没有如何完成项目,具核实你单位并不是新成立企业,你单位注册资本1192.68490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17-04-2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事项4: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5: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余民(2022)号)文件,经采购监管部门同意,本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中标人最终执行单价统一按《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价格,如投标人报价文件报价未按《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作无效标处理”,但却未向投标人提供《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相关文件,投标人也无法从网络获得该文件,但是只要投标人填写价格有误,就会做废标处理,我公司有理由怀疑,街道及代理公司私下向个别公司提供了该文件。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可通过百度查询,并且还电话叮嘱了我公司,代理机构的回答明显严重缺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常识,首先作为采购文件的一个无效标条款,如此重要的条款,采购文件居然不明确告知,代理机构还要求潜在供应商上百度查询,难道百度是政府官方网站?百度查询结果是否具有权威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其次我公司按代理机构提供的网址进行了查询,搜索结果为:“《杭州市余抗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所谓征求意见稿就是未正式发布的文件,代理机构居然让我们按这个文件进行报价,而且还是作为报价无效标条款的文件,代理机构的答复严重让我们公司怀疑,这家代理机构是否为正规的代理机构。事实依据: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质疑内容回复:该文件《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百度都可搜到http://www.yuhang.gov.cn/art/2021/12/8/art_1532164_59001351.html公示期间也打电话叮嘱与你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十一条、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事项5: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6: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2年3月9日下午14:12,开标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上午9:30,不足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该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二十日。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政采云平台设定开标时间具有默认设定20日,不满足公告时间是无法发布的,还请我公司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首先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2年3月9日下午14:12,开标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上午9:00,代理机构稍微用点心计算一下,也会发现公告发布时间不足20日,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但代理机构居然对我公司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反而告知我公司,政采云系统自动设定了20日的发布时间,不然无法发出公告,前先并无证据显示政采云系统具有此功能,代理机构也未提供证明材料。另外代理机构的答复应该根据事实说话,而不是将责任推卸到网站身上,无论网站如何设定,都不是公告发布时间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理由。事实依据: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质疑回复:政采云平台设定开标时间时具有默认设定20日不满足公告时间是无法发布的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所以该内容不做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事项6: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7:本项目发布更正公告,距开标时间不足15天,未延期开标,更正公告违法。本项目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公告内容涉及报价文件,小微企业声明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离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不足15天,但是该项目却未延期开标。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更正内容并不涉及报价及实质性条款,不需要延期开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未说不涉及报价及实质性条款就不用延期,本项目更正公告内容涉及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报价文件,小微企业声明函等多个重要文件,明显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但代理机构却未延期开标。事实依据: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质疑内容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因招标文件中其中几项附件内容项目名称有误固发布更正并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所以无需延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事项7: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回复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回复极为不规范,答非所问,回复语气恶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但是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答复文件却缺少: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以上回复内容让我公司严重怀疑这家代理机构是否为合法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核。事实依据: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我公司要求本项目撤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追究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责任。另外如此不规范的质疑回复,如果贵机关依然不对相关人员及单位予以处理,我公司将向上级财政监管部门进行反映,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本次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与近几年行业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中的打分方式相同,并无不妥。2、并无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本项目根据良渚街道每个标项的村社、老年人数、地理范围、服务内容而定。3、养老服务是一个特殊的服务项目,所服务人员都是本地老年人,服务单位人员必须稳定专业。对服务单位人员需提供6个月社保证明,是为了中标单位有更好的稳定性能更好的服务老年群体。4、招标文件并无前后矛盾,前后矛盾之处具有招标文件更正。质疑单位对不明确的事项,可在开标前向代理公司或采购单位联系并确认,招标文件中都公布了联系方式。5、《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是面向社会的公开文件,在网上都能查找的到,并不存在质疑方所说无法从网络获得该文件,而且针对此内容我单位都有电话告知如何填写报价文件,并告知如若不明白可打电话继续咨询可该单位并无联系。完全不存在质疑方所说的对招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6、政采云平台系统选定开标时间为20日后才可排标20日以内无法选择,本单位认为既然平台有这个20日设定那在这个设定以后可选的时间都符合要求的。7、本单位认为更正公告对原招标文件未有重大变更,并不影响本单位的招标文件编制。并无实质性变更认为无需延期。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本次项目招标文件与相关程序合情、合理、合法,同时本单位承诺在本次项目招标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实施任何影响招投标公正的行为。投诉单位所提出的投诉及重新招标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被投诉人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的辩称:1、项目方案等主观分0-几分是正常打分,项目评审专家会根据方案进行打分;人员配备及资信评分项是量化分。2、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公开。3、招标文件中并未提到新成立企业不能参加本项目,在评分细则中提到的6个月的社保等这个也是评分项,有就加分,没有就没分,这个是很正常的,这个只是一个评分项而已,新企业可以在其他评分项目上赢得加分。4、前后矛盾的地方已发更正公告,且在制作标书的时候我单位已自行校正;报价文件代理公司也电话报于我单位如何填写,之前余杭区一直是25元/小时,但是由于政策也会发生变化,而且这个项目是3年的服务时间(一年一签,考核分达到90%以上),极有可能服务价格会有所调整,那么根据实际的政策和实施办法也是对的。5、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公开。6、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公开。7、本项目更正公告内容是格式文件中出现的项目名称非“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我单位在制作标书时已自行校正,此次变更对招投标没有实质性影响。
相关供应商1杭州市余杭区依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辩称:1、此采购文件是采购方编制,我方未参与相关打分内容,但是我方在余杭区范围内多次参与相关养老服务招标,本次招标打分未觉突兀,与以往招标内容打分方式基本一致,符合行业习惯。2、此采购文件是采购方编制,我方未参与相关评分标准内容。我方认为不同标段的持证护理人员数量需求应为老年人年龄分层、护理等级、密集程度等综合考虑,由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非仅从标的金额确定。3、此采购文件是采购方编制,我方未参与相关评分标准内容。本单位认为招标文件中对团队人员提出社保要求,是合理要求。4、此采购文件是采购方编制,我方未参与相关评分标准内容。质疑处在更正公告中已修正,本单位对此无疑惑。5、此采购文件是采购方编制,我方未参与相关报价标准内容。《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是面向社会的公开文件,本单位轻松从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到,且招标文件明确“经采购监管部门同意,本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中标人最终执行单价统一按《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6、该质疑设计政采云网站系统时间判定逻辑,我单位不予置评。7、同事项4,更正公告修改了招标文件附件项目名称,不涉及报价和实质性变更。
相关供应商2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本单位自2015年成立以来,在浙江省内多次参与养老服务项目投标,积累了较为深厚的招投标与相关服务的经验。本单位认为养老服务作为非标服务采购项目,本身就难以量化评分,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与行业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中的打分方式相同,符合行业习惯,因此本单位认为该评分标准并无不妥。2、根据本单位多年行业经验,对不同区域、不同标段的护理人员配比,应该根据该区域或标段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护理等级、密集程度等综合计算。质疑单位仅从标的金额出发,配比护理人员的做法,本单位认为不妥当。3、本单位认为招标文件中对团队人员提出社保要求,是对服务的专业性及稳定性提出的要求,而并非是对企业资质提出的要求。因养老服务行业性质特殊,相较于理论更注重实践经验,因此招标文件中针对服务专业性及稳定性提出最基本的要求,本单位认为是合情合理的。4、本单位在阅读本招标文件及后续更正公告时,对招标文件中的名称从未产生疑惑,并无出现质疑单位所述的情况。且在招投标文件中亦明确了当各单位存在不明确的事项可咨询的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的联系方式。若质疑单位对此存有不明确的事项,可在开标前向咨询代理公司或采购单位联系并确认。5、《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是面向社会的公开文件,本单位在阅读此招标文件时便百度查阅到该文件,并无存在质疑单位所述无法从网络获得该文件的情况发生,且在招标文件中关于报价也有详细的说明,实际开标中其他单位也都准确报价了,因此本单位认为并无不妥。6、本单位认真遵守本次项目的招标公告及文件,对其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信法律对此会有公正的评判。7、本单位在认真阅读更正公告后,认为更正公告对原招标文件未有重大变更,并不影响本单位的招标文件编制。因此,本单位认为没有延期开标的必要。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与相关程序合情、合理、合法,同时本单位承诺在本次项目招标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实施任何影响招投标公正的行为。质疑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及废标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供应商3杭州在水一方养老服务集团辩称:1、本次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与近几年行业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中的打分方式相同,并无不妥。项目评审专家会根据方案进行打分;人员配备及资信评分项是量化分。2、每个标段的服务要求并不是只由金额大小决定,不存在量身定做。3、招标文件中并未提到新成立企业不能参加本项目,人员只是评分项,有就有分,没有就没分。4、代理公司已发更正公告更正前后矛盾的部分。5、《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是公开文件,在网上都能查找到。6、我单位认为合理。7、本项目更正公告内容是格式文件中出现的项目名称错误,我单位在制作标书时已自行更正,此次变更对招投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不需延期。
相关供应商4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辩称:1、项目方案等主观分0-几分是正常打分,项目评审专家会根据方案进行打分;人员配备及资信评分项是量化分。2、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公开。3、招标文件中并未提到新成立企业不能参加本项目,在评分细则中提到的6个月的社保等这个也是评分项,有就加分,没有就没分,这个是很正常的,这个只是一个评分项而已,新企业可以在其他评分项目上赢得加分。4、前后矛盾的地方已发更正公告,且在制作标书的时候我单位已自行校正;报价文件代理公司也电话报于我单位如何填写,之前余杭区一直是25元/小时,但是由于政策也会发生变化,而且这个项目是3年的服务时间(一年一签,考核分达到90%以上),极有可能服务价格会有所调整,那么根据实际的政策和实施办法也是对的。5、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公开。6、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公开。7、本项目更正公告内容是格式文件中出现的项目名称非“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我单位在制作标书时已自行校正,此次变更对招投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相关供应商5杭州市余杭区一家亲养老服务中心辩称:1、我单位自2015年成立以来,在杭州市内参与多次的养老服务投标,本次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与近几年行业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中的打分方式相同,并无不妥。2、本单位认为不存在评分标准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良渚街道每个标项的村社、老年人数、地理范围等都不同,单纯的以金额大小来判定服务人员的多少是不合理。3、养老服务是一个特殊的服务项目,所需服务人员都以本地人为主,服务单位人员必须稳定专业。对服务单位人员需提供6个月社保证明,是为了能更好的服务老年群体,并不是排斥新成立企业,本单位认为招标文件对应的要求符合实际需要,合情合理。4、质疑单位对不明确的事项,可在开标前向咨询代理公司或采购单位联系并确认,招标文件上都公布了联系方式。针对此点质疑,本单位认为质疑方不合情理。5、《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是面向社会的公开文件,在网上都能查找的到,并不存在质疑方所说无法从网络获得该文件,而且针对这个质疑可以打电话咨询,完全不存在质疑方所说的对招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6、招标公告发布时,相信监督机构、审核机关都仔细核实过,对其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信法律对此会有公正的评判。7、本单位在认真阅读更正公告后,认为更正公告对原招标文件未有重大变更,并不影响本单位的招标文件编制。因此,本单位认为没有延期开标的必要。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与相关程序合情、合理、合法,同时本单位承诺在本次项目招标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实施任何影响招投标公正的行为。质疑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及废标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项目编号:HZHSCG2022-004,2022年3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3月18日发布了更正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3月29日9:30,3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共五个标项,每个标项的中标供应商分别为杭州市余杭区依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浙江金色年华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在水一方养老服务集团、杭州市健康社区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一家亲养老服务中心。五个标项,目前均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陈述其于2022年3月18日获取采购文件,后就采购文件事项提出质疑(质疑函落款日期2022年3月23日),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逐一作出了质疑回复函(质疑回复函落款时间2022年3月25日)。质疑答复函具体内容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内容不存在此说法质疑内容有体现0到几分请阅读仔细。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本条款根据每个标段服务情况内容而定而不是金额多少而定,请质疑单位先了解一下本项目实际情况。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本项并无排斥新成立企业,若连人员都没有,如何完成项目,具核实你单位并不是新成立企业,你单位注册资本1192.68490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2017-04-21。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本项目有更正公告已统一名称详见更正公告。也并无对投标人差别化对待内容。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该文件《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百度都可搜到http://www.yuhang.gov.cn/art/2021/12/8/art_1532164_59001351.html,公示期间也打电话叮嘱与你单位。针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政采云平台设定开标时间时具有默认设定20日不满足公告时间是无法发布的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所以该内容不作更改。针对质疑事项7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因招标文件中其中几项附件内容项目名称有误固发布更正并不涉及报价及实质性变更所以无需延期。针对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的回复:很荣幸你单位来杭州拓展业务作为一个从事人力资源的专业公司,希望能对本项目进行深入了解以后在对项目本身作出评判。本次质疑内容请求不作变更。质疑回复函未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等内容。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技术(95分)”分项内容载明:1、服务理念、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情况:1)根据本项目服务特点提出合理的服务理念,提出服务定位、目标,投标人的管理模式能够切合实际,且安全可行,安全性、文明服务的计划及承诺情况等打分(0-4分);2)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清晰简练地列出主要管理流程,包括对运作流程图、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回访机制、信息反馈渠道及处理机制,管理指标承诺达到居家养老标准,根据投标内容打分(0-4分);3)有完善的服务制度、作业流程及工作计划,并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公众制度等体现标准化服务,同时管理服务水平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打分(0-4分);4)服务人员上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管理制度合理可行打分(0-3分);5)档案资料管理(包括电子档案、文书档案),合理且可行的打分(0-3分);6)服务装备配置(包括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其他服务配备(如工作服、血压计等与工作相关设备))配备齐全且有用的打分(0-3分)。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一、项目基本情况”载明:标项一:标项名称: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标项一,数量:1,预算金额(万元):616.14;标项二:标项名称: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标项二,数量:1,预算金额(万元):613.62;标项三:标项名称: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标项三,数量:1,预算金额(万元):474.75;标项四:标项名称: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标项四,数量:1,预算金额(万元):453.33;标项五:标项名称: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标项五,数量:1,预算金额(万元):326.43。
五、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技术(95分)”分项内容载明:7、项目投入人员素质情况:2)拟派项目服务人员(含养老护理员等)数量保证:标项一:投标单位拟派人员数量46(含)人以上的得8分,46(不含)-35(含)人的得4分,在35(不含)人以下的得0分。(提供拟派现有人员名单、服务人员提供不少于12人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必须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参保证明,否则不得分)。如现拟派人数不足46人的,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内补齐不足人员,但采购人要求的不得少于12人在投标时必须具备,不得后补,否则不得分。(承诺书格式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具体内容自拟);标项二:投标单位拟派人员数量41(含)人以上的得8分,41(不含)-30(含)人的得4分,在30(不含)人以下的得0分。(提供拟派现有人员名单、服务人员提供不少于20人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必须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参保证明,否则不得分)。如现拟派人数不足41人的,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内补齐不足人员,但采购人要求的不得少于20人在投标时必须具备,不得后补,否则不得分。(承诺书格式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具体内容自拟);标项三:投标单位拟派人员数量41(含)人以上的得8分,41(不含)-30(含)人的得4分,在30(不含)人以下的得0分。(提供拟派现有人员名单、服务人员提供不少于20人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必须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参保证明,否则不得分)。如现拟派人数不足41人的,投标人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内补齐不足人员,但采购人要求的不得少于20人在投标时必须具备,不得后补,否则不得分。(承诺书格式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具体内容自拟)。
六、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技术(95分)”分项内容载明:7、项目投入人员素质情况:3)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或医疗康复管理经验的得5分,提供项目负责人简历、学历证书、提供近6个月参保证明及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缺项不得分);4)拟派团队中中级职称人员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少1人本项不得分),其中医疗类中级职称不少于1人,护理员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及以上不少于5人,提供齐全得6分,否则不得分。(提供人员名单、简历、职称证书、其中护理员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必须提供近6个月参保证明,医疗类中级职称人员可提供聘用证明)。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七、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事项:预算”载明:
七、报价特别说明: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余民(2022)号)文件,经采购监管部门同意,本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中标人最终执行单价统一按《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价格,如投标人报价文件报价未按《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作无效标处理。
八、http://www.yuhang.gov.cn/art/2021/12/8/art_1532164_59001351.html网页内容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认真抓好《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贯彻落实,结合余杭区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公示日期: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1日监督电话:余杭区民政局0571-88729101落款是: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2021年11月23日附:《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九、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三、获取招标文件”载明:时间:/至2022年3月2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载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3月2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开标时间:2022年3月29日9点30分,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966号2幢506-1室。
十、《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的更正公告》中“二、更正信息”载明: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更正内容:序号1更正项“附件项目名称”更正后内容:“附件项目名称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十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诉人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
十二、经核实,2022年3月29日不为国家法定休假日。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根据本项目服务特点提出合理的服务理念,提出服务定位、目标,投标人的管理模式能够切合实际,且安全可行,安全性、文明服务的计划及承诺情况等打分”“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清晰简练地列出主要管理流程,包括对运作流程图、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回访机制、信息反馈渠道及处理机制,管理指标承诺达到居家养老标准,根据投标内容打分”“有完善的服务制度、作业流程及工作计划,并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公众制度等体现标准化服务,同时管理服务水平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打分”“服务人员上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管理制度合理可行打分”“档案资料管理(包括电子档案、文书档案),合理且可行的打分”未能细化和量化,分值设置“(0-4分)”“(0-4分)”“(0-4分)”“(0-3分)”“(0-3分)”与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抗辩“与近几年行业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中的打分方式相同,并无不妥”不成立。据此,投诉人关于“打分没有量化......很明显属于未量化打分”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为实现项目目标,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设定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预算金额的大小,与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高低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除“评分标准中金额与服务数量最大的标项一要求......而金额与服务数量较少的标项二、标项三却要求......”外,投诉人对其主张“评分标准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本机关对其主张难以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为个别单位量身定做......并未具体解答我公司的疑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成立于2017年4月21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为2022年3月29日,招标文件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提供近6个月参保证明”,未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其就该事项提出质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属未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四、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完整。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最终执行单价统一按《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价格,如投标人报价文件报价未按《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作无效标处理”,但未将《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亦未告知获取该文件具体内容的途径及方式,且根据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查询网址,查询结果为“《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故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抗辩“《杭州市余杭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是面向社会的公开文件,在网上都能查找的到,并不存在质疑方所说无法从网络获得该文件”不成立。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5: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代理机构的答复严重让我们公司怀疑,这家代理机构是否为正规的代理机构”的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2022年3月9日,招标文件同时发出,自2022年3月10日开始计算,2022年3月29日为第二十日,且不为国家法定休假日,故以2022年3月29日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本并无不当,但设定该日的截止时间为9时30分,且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未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证明该时间为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确属不当。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6: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都不是公告发布时间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理由”的投诉事项,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本项目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项“附件项目名称”,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更正公告内容涉及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报价文件,小微企业声明函等多个重要文件”,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抗辩“更正公告对原招标文件未有重大变更,并不影响本单位的招标文件编制”,被投诉人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抗辩“本项目更正公告内容是格式文件中出现的项目名称非‘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更正公告亦未列明更正前后具体事项,且更正公告的相关内容由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发布,故其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本项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9时30分,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事项7......明显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但代理机构却未延期开标”的投诉事项,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1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未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等内容,确属不当,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据此,投诉人关于“杭州华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回复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核”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深圳微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良渚街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项目(项目编号:HZHSCG2022-004)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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