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何先召(申请人)与你公司(被申请人二)、杭州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贤桥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76号),申请人何先召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赔偿金87127.56元、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补发2021年11月、12月工资1960.45元、两被申请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6月10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G210)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