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绿城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1号楼1幢102室

被投诉人: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时代广场1号楼A座6楼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9号

相关供应商1: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观音塘路101号

相关供应商2: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永安村下木桥组下木桥18号101室

绿城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老年人安置点及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ZR-F211128N)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1月6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绿城康养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执行董事均为张仁杰,他对两家公司的报价、方案均有接触便利,其中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报价为7970000元、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7920000元,两家公司的报价差距仅为0.63%,我方认为两家公司存在有串标、围标的行为,影响投标的公正性,同时上述两家投标单位也不符合本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要求,我司对此次投标结果的合理性及公正性表示质疑。在我方提出质疑后,第三方代理公司仅以股权变更证明文件及资金往来明细作为解释依据,并以“因对工商变更的流程不了解以及疏忽,且实际股东变更已完成,并未对后期公司运营造成任何影响”的说辞来回复我方质疑,我方认为该第三方的回复不可取信,原因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执行董事对于未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来说,行使着董事会的职权。2、另外根据杭州润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分析,是由张仁杰作为法人的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创始人和大股东持股60%创立,杭州润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后期进行股权变更后仍保留了张仁杰的执行董事职务,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发生了变更,因此张仁杰仍有同时接触两家公司报价文件的便利。3、杭州润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流水没有与张仁杰的往来不能证明张仁杰不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4、张仁杰作为多家企业的法人及高管,理应对工商变更的流程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以疏忽为由回应质疑,实难取信。5、对我方提出两家招标单位为同一执行董事以及两家报价差距仅为0.63%,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在我方以本项目最高限价为报价的前提下,以我方报价和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报价差距仅为0.375%为由,认为我方质疑不成立,不能取信于我方。另外,绿城康养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深深地知道作为企业既要为企业创造价值,也要合法守约的经营,更要履行社会责任。在此之前我方已经运营该项目3年,非常了解该项目的各项支出,是完全基于项目日常经营的基础上报的价格,并且我方与另外三家企业不存在任何商业行为的接触,亦不会去打听对方的报价。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该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的回复不可取信,且不能解释两家投标公司有共同执行董事,存在串标、围标嫌疑的问题。事实依据1:2021年12月28日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仁杰同时系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如下图所示)。事实依据2∶第三方招标代理质疑回复(见附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法律依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提供张仁杰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存在任何管理关系的官方证明。2.请求相关部门对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管理关系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3.如质疑属实,请求废除此次投标结果,对本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4.如质疑属实,请求取消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单位再次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查本项目投标人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和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且法人不是同一人,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法人为张仁杰,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叶青,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四家单位报价分别为: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报价:7970000元人民币)、绿城养老服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报价:8000000元人民币)、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报价:7920000元人民币)、金华市众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报价:7000000元人民币),无法证明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报价呈规律性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经对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和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有以上情况。关于张仁杰为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法人,同时为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一事,经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调查和取证,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公司资金银行流水、工商变更登记表等佐证材料(详见附件),答复内容如下:“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青。成立之初由三个股东组成,法人股东为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比60%;个人股东为叶青,占比20%;蔡露娅,占比20%。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线上提交股东变更申请,由原有股东占比调整为叶青60%;蔡露娅40%。2021年6月,因股东个人原因,蔡露娅退出投资,由原有股东占比调整为叶青95%,马水花5%。由叶青实际控股与经营。公司运营一直都是由法人叶青一人完成,对于执行董事张仁杰这个职务只停留在最初公司申请成立的资料填写中,因对工商变更的流程不了解以及疏忽,且实际股东变更已完成,并未对后期公司运营造成任何影响,公司认为早已与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完成了所有工商变更,无任何隶属关系。所以导致股东变更两年都未对执行董事进行变更”。根据调查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在线申请了股权变更,股东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出投资,股权变更后,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和参股关系,也无证据显示在股权变更后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张仁杰参与了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根据现有材料我单位无法认定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和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答辩称:2021年12月29日,投诉人向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1年12月31日,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经过调查,对投诉单位的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因投诉单位对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答复不满意,投诉至贵局。一、针对投诉单位提出的: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执行董事均为张仁杰,对两家公司的报价方案均有接触便利,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可能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经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张仁杰确实系两家单位的执行董事,为此也就此事向两公司调查核实,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公司资金银行流水、工商变更登记表等辅助证据(详见附件),证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关系,两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发现,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同时根据现有股权结构等相关信息资料显示,两家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因此两家公司符合供应商主体资格。二、针对投诉单位提出的要求对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投标报价差距仅为0.63%,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影响公正性事宜,经调查:本项目四家单位报价分别为: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报价:7970000元人民币)、绿城养老服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报价:8000000元人民币)、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报价:7920000元人民币)、金华市众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报价:7000000元人民币)。根据各投标单位之间的报价显示,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之间的投标报价差距不是最小的,因此以两家单位投标报价差距小为由认为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串标、围标的证据不足;我单位也针对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详见附件)进行核查,暂时没有发现存在串标或者视同串标的情形。根据现有材料我单位无法认定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和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供应商资格条件,也不能认定两家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

相关供应商1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答复称: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方,公司法人张仁杰,也是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2019年9月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了本项目的另一个投标方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张仁杰为执行董事。后因公司战略调整,于2020年初退出了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财务核算,投资款已经全部用于公司创建及人员相关费用,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最终以零转让方式退出。2020年3月,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变更申请,整个变更手续全部由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叶青处理,张仁杰并没有参与到整个工商变更手续中,对于工商信息中还保留有执行董事一事完全不知情。之后,两家公司并没有交集,张仁杰从未到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执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对该公司的发展情况也是毫不知情。

相关供应商2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1、关于执行董事一职的职责,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润阳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青。由三个股东组成,法人股东为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胤瑞投资),占比60%;个人股东为叶青,占比20%;蔡露娅,占比20%。2019年年底疫情暴发,对养老行业冲击很大,所有养老机构封闭数月。2020年4月慢慢开始放开政策。股东胤瑞投资于2020年3月提出退出投资。润阳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线上提交股东变更申请,由原有股东占比调整为叶青60%;蔡露娅40%。2021年6月,因股东个人原因,蔡露娅退出投资,由原有股东占比调整为叶青95%,马水花5%。由叶青实际控股与经营。润阳公司运营一直都是由法人叶青一人完成,对于执行董事张仁杰这个职务只停留在最初公司申请成立的资料填写中,实际操作,从最初开始都没有张仁杰的参与。故不存在执行董事对公司行使任何职责和权力。2、绿城提出润阳公司保留张仁杰的执行董事一职,并提出张仁杰对工商变更一事非常了解并非事实,公司刚成立不久,股权变更流程简单,无任何需要交接的地方,全程线上流程签字,整个股权变更,也并未涉及董事变更,后期润阳运营也并未牵涉到执行董事这一职务要求。变更主体为润阳公司,整个变更流程都是由润阳公司法人叶青发起操作,张仁杰只作为股东在线完成股权变更签字,而董事变更实际操作是不需要前执行董事签字(润阳在第一时间得知执行董事情况已线上提交变更,于2022年1月6日变更结束),故张仁杰从实际操作层面并未参与工商变更相关工作,因润阳法人对工商变更的流程不了解以及疏忽,且实际股东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时也未有任何提示需线上提交执行董事变更。也未对后期公司运营造成任何影响,润阳公司认为早已与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完成了所有工商变更,无任何隶属关系。对张仁杰在润阳工商登记中担任执行董事未变更一事不知情也并未告知过张仁杰本人,所以导致股东变更两年都未对执行董事进行变更。3、关于报价,润阳公司一直以来都在关注余杭街道老年人安置点及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并专门去现场做过走访调研。绿城阐述他们的报价完全符合对夕阳红项目基于项目日常经营的基础上的报价,润阳公司与绿城报价仅差几万元,润阳公司并未报出偏离实际运营过低的报价,属于符合正常运营报价,绿城质疑无理由。润阳公司提供了从2020年3月开始至2021年12月的公司账户流水,没有与张仁杰、胤瑞投资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以绿城提出的质疑,在胤瑞投资已股权退出润阳公司两年的前提下,张仁杰分文不取的做润阳公司的执行董事,对润阳公司进行运营显然不合常理。4、无论张仁杰是否是润阳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不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故润阳公司具有投标资格。综上所述,我司认为绿城提出的各项质疑,都是出于对润阳公司的恶意揣测进行无理由投诉,并非出于事实存在的基础上进行申述。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HZZR-F211128N,2021年1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2月28日开标,2021年12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被投诉人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及质疑请求与投诉事项一致,被投诉人确认已收到质疑函。被投诉人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并予以送达,投诉人确认收到质疑答复。

三、本项目共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各供应商的报价分别如下: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报价:7970000元人民币)、绿城养老服务集团(杭州)有限公司(报价:8000000元人民币)、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报价:7920000元人民币)、金华市众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报价:7000000元人民币)。

四、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2022年1月21日)载明情况,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仁杰,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杭州胤瑞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胤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人员信息载明:张仁杰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五、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2022年1月21日)载明情况,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叶青,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分为叶青、马水花。公司主要人员信息载明:叶青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六、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函“......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8日前后)执行董事、股东等具体情况......”,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4日提供了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料。根据该登记资料显示,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股东签章:叶青 2021-12-29 16:15:40;马水花 2022-01-06 11:01:41):选举叶青为公司本届执行董事,上一届董事职务同时免去。

七、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载明: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服务项目,本项目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要求服务全部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小企业是指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中小企业。3.投标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3)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余杭街道老年人安置点及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的情况说明”的说明材料一份,该说明载明“经评审小组审查,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两份文件无异常一致;授权代表的身份不是同一家单位或者同一人;两份投标文件未发现有混装的情形;两家单位的投标报价未发现规律性报价”,该说明附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九、根据政采云平台“招投标巡检”显示: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投标硬件设备、投标行为、投标文件文本等均显示“正常”。

十、投诉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评标委员会确认,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异常、授权代表为同一人、文件混装、有规律性报价等情形。本机关对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检查,复核了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十一、本机关于2022年2月15日组织了投诉人绿城康养集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和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代表等参加的质证,并形成了质证笔录。在质证过程中,投诉人绿城康养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另外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此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此处控股关系,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此处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设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叶青,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仁杰,不为同一人,且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持股关系、不存在管理关系,不影响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主张“同时上述两家投标单位也不符合本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资料,虽然在本项目2021年12月28日开标之日,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和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显示张仁杰为上述两公司的执行董事,但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董事为同一人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不意味着彼此之间必然就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仍需结合是否存在协商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以高、中、低价格等报价策略分别投标,或者对主要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等不当情形进行综合认定。虽然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报价较为接近,但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报价差亦较小于投诉人与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报价差,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投诉人的报价均较为接近,且未发现呈规律性差异,无充分证据表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报价为彼此协商的结果。除“执行董事均为张仁杰”“两家公司的报价差距仅为0.63%”外,投诉对其主张“我方认为两家公司存在有串标、围标的行为”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且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杭州中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核查后认为“未发现有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况”,投诉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确认,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投诉答复“我单位也针对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核查,暂时没有发现存在串标或者视同串标的情形”,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难以支持投诉人主张。

综上,投诉人绿城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老年人安置点及托养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ZR-F211128N)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杭州瑞和护理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阳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执行董事均为张仁杰......我方认为该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的回复不可取信,且不能解释两家投标公司有共同执行董事,存在串标、围标嫌疑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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