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330105********0348):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15-0085号),该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1年0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朱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乐社区恒和依山郡86幢*单元***建设1处建(构)筑物。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余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2469号】,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2日17时00分前到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径山中队接受询问。2021年09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乐社区恒和依山郡86幢*单元***建设1处建(构)筑物。该建(构)筑物用途为普通房间,位于上述检查地点北侧阳台的西侧,房间底部为钢结构材料,四周封闭,东侧和南北两侧为建筑物墙体,西侧为铝合金玻璃墙体,房间呈梯形,计面积21.08平方米。该建(构)筑物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2021年11月23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反馈意见“该行为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许可,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的影响”。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径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2份,2021年11月29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依山郡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购房合同及住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1年0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进行建设的事实、建筑物位置及面积,见证人签字确认;
3.2021年10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见证人金某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见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2021年11月02日,本机关执人员询问见证人王某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见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见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基本情况,见证人签字确认;
4.杭州市余杭区城建档案馆查档提供的房屋户型竣工验收图1份,证明该房屋的规划原状;
5.本机关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联系函》1份,证明当事人建筑的规划审批情况。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22年02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余综执罚听告字〔2021〕第15-00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侵害了城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律制度,扰乱了城乡规划的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朱泓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计面积21.08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