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二月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沈一东、金婷婷、包跃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2号、1323号、132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2号、1323号、132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2号案件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二月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沈一东2022年4月21日至4月25日工资727.27元。二、被申请人杭州二月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沈一东补缴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沈一东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杭州二月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险种及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三、驳回申请人沈一东的其他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3号案件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二月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金婷婷2022年4月1日至4月25日工资3272.73元。二、驳回申请人金婷婷的其他仲裁请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2)1324号案件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二月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包跃佳2022年4月1日至4月25日工资2909.09元。二、驳回申请人包跃佳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三份裁决均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三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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