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余政复决[2021]726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8号。

法定代表人:谢德庆,局长。

第三人:某公司。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编号为133***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对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因上述行政争议,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初步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并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案前调解,于2022年1月18日调解不成,本机关于202211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2年1月20日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张某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