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伟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一案(案件编号:20220220330110000648),现已到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阶段,由于你公司受托人无法送达,且执法人员上门送达时你公司已不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综执强催(法)字【2022】第0000062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综执【2022】决字第18-0021号)后,至今你单位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交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缴交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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