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3、35、36、37、38、40、42、44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5132219的紫米面包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瓶窑镇好食客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紫米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余杭区瓶窑镇好食客食品加工厂生产不合格紫米面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2.4元,2.处罚55000元,共计罚没款55142.4元,上缴国库。
二、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0531590的黑麻月饼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东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黑麻月饼,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余杭东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黑麻月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没收75筒涉案“黑麻月饼”;3.罚款5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51270元,上缴国库。
三、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417的包装饮用水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刘九女水店销售的、杭州径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刘九女水店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杭州径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陆拾肆元整(1064元整),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两项合计贰万壹仟零陆拾肆元整(21064元整),上缴国库。
四、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400的包装饮用水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塘栖镇立远饮用水店销售的、杭州峰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余杭区塘栖镇立远饮用水店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杭州峰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0030元,上缴国库。
五、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433的云峰小京生(花生)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威锅子食品店销售的云峰小京生(花生),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威锅子食品店销售的不合格云峰小京生(花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抽样编号为GC21330001301130579的豆奶饮品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奶饮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在储运被抽样产品时出现脱离冷链的情况,而抽检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受储存温度的影响较大,被抽样产品在储运过程中脱离冷链管理可能是其菌落总数不合格的重要原因。鉴于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能够出具被抽样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同时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经营环节被抽样单位储存不当所致,因此认为杭州鸿光浪花豆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证据不足,经营环节已对被抽样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故于2021年10月28日对杭州鸿光浪费豆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案。
七、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816的椒盐松子仁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罗帅食品商行销售的椒盐松子仁,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罗帅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椒盐松子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方平台已经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八、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2731756的黄鱼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乔司航海路店销售的黄鱼,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乔司航海路店销售不合格黄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九、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2731768的鳊鱼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物美东汇百货有限公司余杭第一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物美东汇百货有限公司余杭第一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5132758的鲜啤酒白啤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珂斯曼精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啤酒白啤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警示语标注项目不符合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珂斯曼精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鲜啤酒白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罚款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