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乐富海邦园18号楼

本机关在调查处理仓前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会服务项目(编号:ZJWH-2021-002,以下简称本项目)信访案件中发现,该项目于2021年2月2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合同公告,附件中合同签订时间未签署。同时,我局收到本项目的代理机构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仓前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会服务项目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运单详情。仓前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会服务项目情况说明中载明:本项目于2月26日开标,2月26日进行公示,应中标单位要求中标通知书需快递到其单位,我司于3月4日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SF1097581671711);运单详情显示,顺丰速运于2021年3月4日取件,2021年3月5日快件签收。

本机关认为:

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相关公告截图、浙江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证实,你单位的采购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25日送达《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余财罚告[2021]2号)。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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