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胡官校(余杭区仓前街道永乐村下木桥砂石销售点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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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环余罚[2021]第2000161号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地,未采取覆盖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确保环境整洁

反了《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

2021.9.15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浙江企迪家具有限公司

周荣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69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1.9.15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嘉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少红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40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21.9.1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康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瞿翠萍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94号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及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1.9.1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湖北三环盛通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彭家林

杭环余罚[2021]第2000195号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及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1.9.1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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