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在明知自己所提供的银行卡是帮助他人“洗钱”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出借给妻子胡某(在逃)转账483万余元,并通过给胡某的下线即被告人欧某等人发放好处费等,帮助胡某“洗钱”获利。

被告人欧某在明知自己及其亲属提供的银行卡是帮助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及他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出借给胡某,帮助其“洗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欧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