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何有水(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84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何有水要求你单位支付两倍工资12013元,工伤保险待遇87013.26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1801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4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2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026元、医疗费1922.26元、交通费1000元),补缴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9月9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