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核发的用字第330110202000409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因建设单位申请,决定撤回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用字第330110202000409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予以撤回的同时一并注销。若有意见反映的,请在公告之日起的3日内提出异议(联系电话:0571-89163916)。

特此公告。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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