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严欣: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劳人仲案(2021)854号),申请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要求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8月9日止、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12500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27059.66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九时三十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