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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财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009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00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因市行政区划调整,本委地址为: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77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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