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居民身份证号330103******071X):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04月14日作出了杭余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21-0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如下:

2018年9月至10月,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安装外电梯为由,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风情花园水岸茗苑**幢**号房屋南侧建设构筑物1处。该构筑物现状为在房屋南门外侧立了3根立柱方钢,东侧立柱方钢底部装于原一楼楼梯平台处,原来的楼梯已经被拆除,西侧的立柱方钢底部装于地下车库的顶部;中间的立柱方钢直接固定在地面上。中间的立柱方钢高度约为10米,东西两侧的立柱方钢高度约为8米;西侧立柱方钢与中间立柱方钢距离约3.5米,东侧立柱方钢与中间立柱方钢距离约2.8米;3根立柱方钢与南侧外墙中间用钢材连接固定,分别在二层与三层形成两个长方形平台,宽度均为2.8米,现场只做了钢框架还没有浇筑。2021年03月05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1、该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许可。2、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同意补办相关手续。”的意见;2021年03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根据《余杭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余政办【2018】64号):“本方案适用于余杭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别墅、排屋除外)。”五常街道西溪风情花园水岸名苑92幢02号房屋南侧加装电梯不在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之内。同时,该处房屋加装电梯行为未经我局(加梯办)审批。”的意见。认定本案事实的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调查笔录》3份、《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2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做出“责令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杭余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21-0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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