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益森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王永春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039号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5.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信息索引号 | 002510127/2021-141473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1-05-26 13:1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0127/2021-141473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5-26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10510-0516)
2021-05-26 13:15
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益森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王永春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039号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5.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