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益森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永春

杭环余罚[2021]2000039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1.5.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