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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天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2038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203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7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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