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玉泉(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观山路39号-2加工点经营者)

本局在对你作出杭环余事告[2021]第2000027号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局杭环余事告[2021]第20000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式做出。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环余事告[2021]第2000027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环余事告[2021]第20000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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