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姚王欣 通讯员 余检)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采取非法手段大量收购实名电话卡,并出售到境外,从中违法获利12万余元。近日,余杭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尤某、周某提起公诉,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事情还要从2019年尤某认识境外人员凯文(化名)说起。凯文告诉尤某,愿意出高价购买国内实名电话卡,数量越多越好。尤某心动了,自以为是找到了赚钱路子,他找到周某一起做倒卖电话卡的“生意”。

“工作时间自由,会打电话,日薪日结,快来加入我们……”同年11月初,两人来到杭州下沙的一所高校,在校门口招起了兼职话务员,之后又加了该校学生会干部墨杭(化名)的微信,以房产公司招聘的名义建了微信群,先后骗得70余张实名电话卡。随后,尤某、周某以每张225元的价格卖给了凯文。

初尝到甜头后,两人又将目光放到了外来务工人员身上。这次,他们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在河北保定、石家庄等地招了13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租了三辆大巴车将人带到北京,办了400余张实名电话卡,共获利十余万元。

与此同时,在余杭区做财务的李某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嘉定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李某的身份信息在该中心办理了医保理赔。然而,李某从未去过嘉定,因为怕涉嫌骗保,李某跟着对方指示一步步操作,最后在QQ链接里输入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随后银行卡里的16万余元被全数转走。

经杭州市公安余杭分局调查发现,最打给李某的电话正是尤某、周某在下沙高校办理的手机号码。

在两人倒卖完电话卡的一周内,全国各地接到了多起类似案件,被骗金额高达200多万元。尤某、周某看似做的是门“生意”,实则是在钻了法律的“空子”,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实。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浙江省内首个涉及“两卡”(手机卡和银行卡)的犯罪案件,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阅读延伸

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解释》第十一条总结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

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身份证),解冻被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安全策略冻结的未实名账户等服务。此外,还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

可以说,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是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对其服务对象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