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公资〔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第3次专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净化我区小额建设工程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小额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有效解决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各类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监理企业在余杭区范围内实施小额建设工程活动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 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牵头全区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发布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
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抄送通报批评、限制或暂停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配合区公管办开展全区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对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诚信评价。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如实对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诚信评价,不得弄虚作假、包庇或损害监理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依托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每月公开发布。
第二章 评价组成内容
第六条 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服务业绩、服务保障、合同履约评价、联合督查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七条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分信用加分和信用扣分,自生效之日起招投标联动有效期12个月。新登记企业首月诚信总分按100分计,次月起以该企业实际诚信得分累计计算。
第三章 评价内容信息采集
第八条 诚信评价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抄送、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采集,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提交所属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额办”),由小额办及时录入余杭区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小额电子监管系统”);联合督查情况及其他评价信息均由区公管办牵头负责采集;工程服务业绩、服务保障由监理企业自主申报。
第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监理企业行为评价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联合督查时,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交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拒绝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内,并由建设或代建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诚信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当月内录入小额电子监管系统。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区公管办将上月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信息发布至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同月25日(节假日顺延),区公管办形成《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每月通报》,并公开发布至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次月1日起,正式运用诚信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诚信评价相关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诚信评价电子数据由区公管办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异议受理科室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对联合督查诚信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公管办提出复核。
第十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公示期内,监理企业对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公管办提出异议,具体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并答复。异议人应书面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收件地址和具体事实理由。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监理企业对评价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送达次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生效的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监理企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公管办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需更改的。
第二十条 经批准更改的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由区公管办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一条 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结果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小额电子监管系统中介超市交易项目。
第二十二条 通过小额电子监管系统中介超市进行交易的小额监理项目,须按照《余杭区小额中介超市操作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方式分“直接委托”、“明标抽签”、“明标抽签+诚信定标”、“诚信入围+明标抽签”四种。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诚信分以开标之日当月采用的《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每月通报》为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在小额监理项目招标投标、诚信评价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各相关单位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情况属实的,区公管办将暂停其一定期限内市场行为(特指暂停中介超市参与资格)。如多种情形同时出现的,叠加处罚;同一事项按照最高时限暂停其市场行为。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暂停其市场行为1至6个月。其中,对申报入库、加分资料弄虚作假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与施工企业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对社保参保证明弄虚作假的,暂停其市场行为3个月。
(二)施工期间,所监理的项目发生1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含)以上且占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的质量事故,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累计发生2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含)以上且占合同价20%(含)以上的质量事故,暂停其市场行为12个月。
(三)存在行贿、受贿、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
(五)施工期间,所监理的项目因发生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
(六)凡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市场行为的,同步暂停其市场行为。
(七)监理企业承接的小额监理项目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D级1次(含)或C级2次(含)以上的,暂停其市场行为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和异议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记载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评价实施单位未按规定保存记载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擅自篡改生效的小额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数据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以上行为涉嫌违纪的,报区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小额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加(扣)分细则
附件:
小额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加(扣)分细则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 方式 | 评价主体 | 评价结果 | 诚信 加扣分 | 备注 |
一 | 工程服务业绩 | 加分制 | 区公管办 | 在余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业绩。 | 0.3起 | 1.监理业绩的计算时间以所监理项目的竣工验收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且须在落款时间一个月份内上报,逾期不予受理。2.仅限5万≤监理服务费<100万的监理项目业绩,其中:5万≤监理服务费<20万的,每个加0.3分;20万≤监理服务费<100万的,每个加0.5分。 |
二 | 服务保障 | 加分制 | 区公管办 | 提供相关人员在本单位缴纳三个月及以上的个人社保证明,企业信息录入审核通过后开始计时,加分有效期12个月内不再受理同一加分项的申请,若存在加分有效期内人员变动后不满足原已加分条件的,相应加分分值全部予以扣除。有效期届满当月再受理企业该项加分申请。 | 1起 | 1.在余杭区社保缴纳人数:10人≤人数<20人的,加1分;20人≤人数<30人的,加3分;人数≥30人的,加5分; 2.在余杭区缴纳社保的总监理工程师人数:3人≤人数<6人的,加1分;6人≤人数<10人的,加3分;人数≥10人的,加5分。 |
三 | 合同履约评价 | 扣分制 | 建设单位 | B级(81分—90分) | -1 | 分“1+X”阶段进行,满分100分,至少评价1次,叠加扣分。 |
C级(71分—80分) | -3 | |||||
D级(70分(含)以下) | -5 | |||||
四 | 联合督查情况 | 扣分制 | 牵头单位:区公管办 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 中标公示之日起30日历天内未签订合同,经查实负主要责任的。 | -1 | 未明确合同签订时间的,视同未在30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处理。 |
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存在阴阳合同行为。 | -2 | |||||
存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 -10 | |||||
合同签订前,未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班子成员名单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 -1 | 退休人员无社保,则提供退休证和返聘证明(劳动合同)。 | ||||
更换监理班子成员。 | -1起 | 1.涉及项目总监的,扣2分;涉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每人次扣1分。 3.因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再具备执业资格产生的变更,不扣分。 4.因身体原因(须提供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出具1个月以上的病假证明)导致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发生变更,不扣分。 | ||||
不及时维护小额电子监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导致企业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 -1 | |||||
因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中止履行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验收手续的,经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 -5 | |||||
委派非本企业人员参与现场监理工作的。 | -3起 | 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查实1人扣3分,超过1人时,每增加1人加扣2分。 | ||||
委派无相应资质人员参与现场监理工作的。 | -3起 | 查实1人扣3分,超过1人时,每增加1人加扣2分。 | ||||
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的企业资质及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格未审查或审查不严的。 | -2 | |||||
监理资料不完整,或编制不规范的。 | -2起 | 未编制监理资料的扣5分。 | ||||
五 | 其他 | 扣分制 |
牵头单位:区公管办 配合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 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3至-5 | 申报入库、加分资料弄虚作假,经查实,每项扣5分;项目班子成员社保参保证明弄虚作假,经查实,每人扣3分;其他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扣3至5分。 |
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 -3 | |||||
经认定,以虚假信息恶意投诉、举报的。 | -2 | |||||
不及时维护小额电子监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导致企业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 -1 | |||||
更换监理班子成员。 | -1起 | 1.涉及项目总监的,扣2分;涉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每人次扣1分。 3.因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再具备执业资格产生的变更,不扣分。 4.因身体原因(须提供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出具1个月以上的病假证明)导致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发生变更,不扣分。 | ||||
委派无相应资质人员参与现场监理工作的。 | -3起 | 查实1人扣3分,超过1人时,每增加1人加扣2分。 | ||||
委派非本企业人员参与现场监理工作的。 | -3起 | 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查实1人扣3分,超过1人时,每增加1人加扣2分。 | ||||
监理企业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的。 | -2 | |||||
因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中止履行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验收手续的,经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 -5 | |||||
质保期内,所监理的项目受到质量投诉,经查实的。 | -3 | |||||
施工期间,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质量问题被投诉或曝光,经查实的。 | -3起 | 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分。 | ||||
施工期间,所监理的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经查为有责的。 | -5起 | 情节特别严重的,扣10分。 | ||||
施工期间,所监理的项目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定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 | -10起 | 1.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含)以上且占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的质量事故,扣10分。 | ||||
存在行贿、受贿、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 | -10 | |||||
凡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市场行为的。 | -3起 | 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1~3个月的,扣3分;4~6个月的,扣5分;7个月及以上的,扣10分。 | ||||
凡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2 | |||||
因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总监的。 | -2 | |||||
其他未列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 -1起 |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分。 |
备注:同一事由涉及不同扣分事项的,按照“就高扣分”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