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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在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1号)、方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吴在城要求你单位支付2020年7月份工资4000元、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2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200元。申请人方风要求你单位2020年7月份支付工资3500元、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163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1年4月1日8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1号)、2021年4月1日13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92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7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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