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程晓敏

杭环余罚[2020]第3-21号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

2021.1.29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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