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 程晓敏 | 杭环余罚[2020]第3-21号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 | 2021.1.29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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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2510127/2021-138663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09:5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0127/2021-138663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2-01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10125-0129)
2021-02-01 09:55
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 程晓敏 | 杭环余罚[2020]第3-21号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元整。 | 2021.1.29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