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330104******2727),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0作出了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发现,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余杭区良渚街道铭雅苑东区20幢*单元***室违法搭建三处建筑物。当事人无法提供搭建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20年12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铭雅苑东区20幢*单元***室违法搭建三处建筑物(已完工),经从余杭区城建档案馆调取相关图纸及现场比对认定如下:601室南侧阳台搭建建筑物长3米,宽2米,面积6平方米;601室北侧阳台搭建建筑物长3.3米,宽2.2米,面积7.26平方米;601室阁楼东侧搭建建筑物长4.2米,宽3.6米,面积15.12平方米。上述三处违章搭建合计面积28.38平方米,材质均为塑钢玻璃封包,彩钢瓦覆顶。2021年4月06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回复反馈意见:“上述建设行为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意见。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2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事实,物业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2、2021年01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相关部门调取的《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1年01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相关部门调取的《竣工图》3份,证明房屋竣工时的原始结构;
4、2021年0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相关部门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2021年01月27日,2021年03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分别询问物业见证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事实,物业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6、2021年04月06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上述建设行为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反馈意见。证明当事人建设的建筑物未经过审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21年11月01日,本机关依法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余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22-0147号),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影响了城市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合计面积28.38平方米)。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2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147号),你于2021年11月23日拒收,且你拒绝提供直接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