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330105********0348):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余综执听告字〔2021〕第15-0085号),该告知书内容如下:
2021年09月17日16时15分,径山中队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你在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乐社区恒和依山郡86幢*单元***建设1处建(构)筑物。经现场检查记录,该建(构)筑物用途为普通房间,位于上述检查地点北侧阳台的西侧,房间底部为钢结构材料,四周封闭,东侧和南北两侧为建筑物墙体,西侧为铝合金玻璃墙体,房间呈梯形,计面积21.08平方米。经进一步调查询问,你无法提供该处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余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2469号】,通过联系物业处登记的联系人转达相关内容并告知你于2021年09月22日17时00分前到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径山中队接受询问。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径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2份,2021年11月29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杭州市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1份,依山郡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购房合同及住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主体资格;
2.2021年09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查图》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你进行建设的事实、建筑物位置及面积,见证人签字确认;
3.2021年10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见证人金忠忠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见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2021年11月02日,本机关执人员询问见证人王新堂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见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见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基本情况,见证人签字确认;
4.杭州市余杭区城建档案馆查档提供的房屋户型竣工验收图1份,证明该房屋的规划原状;
5.本机关向杭州市规划于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联系函》1份,证明你建筑的规划审批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计面积21.08平方米)。
因你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或经常居住地地址,本机关执法人员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上述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及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1号浙财科创中心3号楼C座202办公室
联 系 人:韩超、张露萍
联系电话:0571—88729350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