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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案由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 | 违则 | 罚则 | 处罚时间 |
1 | 杭余文综罚字〔2020〕30号 | 杭州地质印刷有限公司 | 未验证准印证案 | 杭州地质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验证准印证,印刷《高等教育学刊》(2020年第1期)印刷品350本。 | 警告, 罚款10000元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2021/01/05 |
2 | 杭余文综罚字〔2020〕38号 | 杭州饭思科技有限公司 |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案 | 杭州饭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在《正在连接》6集台播版基础上,通过增加每集时长、改动部分内容并增加经南京电视台审核不予台播的《少年》1集形成7集网播版,上传至腾讯、bilibili、西瓜等视频平台进行网播,部分内容存在参与校园贷大学生超越自身能力的物欲追求、崇拜利用监管漏洞赚钱的网贷开发者、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单独直播出镜赚钱养家等导向偏差和违规问题。 | 警告, 罚款6000元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2021/02/10 |
3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号 |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葛北洲电器商行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葛北洲电器商行在未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擅自购进《摩登岳父》、《金牌老爸》等116个名称的230张光盘用于店内零售。 | 没收出版物(光盘)230张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021/03/19 |
4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号 | 杭州海通印务有限公司 | 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案 | 杭州海通印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4日擅自调试印刷出版物《演绎纯线描速写2》。 | 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残次品103张,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2021/05/06 |
5 | 杭余文综罚字〔2021〕3号 | 王启森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 王启森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的前提下,于2021年3月9日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仁和大道路边摆售音像制品。 | 没收违法经营音像制品113张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2021/04/07 |
6 | 杭余文综罚字〔2021〕4号 | 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 2021年4月11日0时45分,两名未成年人辛某某、徐某某进入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并利用成年人章某激活的76号机上网。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2021/04/25 |
7 | 杭余文综罚字〔2021〕5号 | 杭州逸成娱乐有限公司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案 | 杭州逸成娱乐有限公司的点歌曲库中部分曲目含有色情低价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2021/06/28 |
8 | 杭余文综罚字〔2021〕6号 | 杭州凯续印刷有限公司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 | 杭州凯续印刷有限公司因原经营场所拆迁,变更经营场所后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警告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2021/06/22 |
9 | 杭余文综罚字〔2021〕7号 | 杭州加达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万达广场室内泳池) |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2021年5月27日杭州加达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室内泳池经营过程中,按规定该泳池应配备3名救助人员,但实际上仅配备2人。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 2021/06/22 |
10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1号 | 刘金续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 2021年6月29日,刘金续驾驶“XE135D”型挖掘机在回填永乐村农居点四期南围墙外排水沟时,因施工场地内无安全警示标志,不慎挖断杭州华数传媒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使用的仓前街道综合弱电管线内三根光缆。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第七条第(二)项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2021/07/14 |
11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2号 | 杭州风尚锐体智慧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案 | 杭州风尚锐体智慧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1年6月26日起对外经营游泳池,直至2021年6月29日21时44分发生溺水事件。 | 罚款人民币45000元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 2021/07/14 |
12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3号 | 杭州漫巴森酒店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案 | 杭州漫巴森酒店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高教路192号1幢负一层,于2021年5月开始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 2021/07/16 |
13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4号 | 杭州驰骋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案 | 杭州驰骋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1年4月23日起对外经营游泳池。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 2021/07/20 |
14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6号 | 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瑞和园室外泳池) |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杭州水之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核定应配备救助人员3人。2021年7月12日下午,该泳池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仅有1名无法提供救生员资质的工作人员现场巡逻。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 2021/08/18 |
15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7号 | 杭州英安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杭州英安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亲亲家园三期室外泳池核定应配备救助人员4人。2021年7月12日下午,该泳池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生员,除泳池入口吧台处有1名工作人员在打卡记数,泳池周边无其他工作人员或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 2021/08/18 |
16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8号 | 杭州风行健身有限公司 |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杭州风行健身有限公司所经营的英豪斯室内泳池核定应配备救助人员3人。2021年7月15日,该公司经营期间仅有2名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 2021/08/18 |
17 | 杭余文综罚字〔2021〕19号 | 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星洲健身馆(室内泳池) |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星洲健身馆所经营的泳池核准应配备救助人员3人。2021年7月21日,该场所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岸边仅有2名救助人员,且其中1人在玩手机。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1/08/16 |
18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0号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紫荆苑分公司 |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案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紫荆苑分公司经营的泳池于2021年7月12日开始对外开放,在7月18日自查得知部分救生员持假证,不再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救助人员的情况下,依然正常营业至21日。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021/08/11 |
19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1号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翡翠城分公司 |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案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翡翠城分公司经营的泳池于2021年7月12日开始对外开放,在7月18日自查得知部分救生员持假证,不再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救助人员的情况下,依然正常营业至21日。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021/08/11 |
20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2号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西泠苑分公司 |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案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西泠苑分公司经营的泳池于2021年7月12日开始对外开放,在7月18日自查得知部分救生员持假证,不再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救助人员的情况下,依然正常营业至21日。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021/08/11 |
21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3号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甘棠苑分公司 |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案 | 杭州尚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甘棠苑分公司经营的泳池于2021年7月12日开始对外开放,在7月18日自查得知部分救生员持假证,不再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救助人员的情况下,依然正常营业至21日。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021/08/11 |
22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4号 | 杭州魅尔娱乐有限公司 |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 杭州魅尔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在明知已经超过娱乐场所法定营业时间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消费者进行劝离,使得场所内B003号包厢在2时以后的禁止营业的时间段内继续营业。 | 警告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2021/08/11 |
23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7号 | 杭州蓝迪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者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案 | 杭州蓝迪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名城博园小区室外泳池核定应配备救助人员4名。2021年8月8日,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在岗值守。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21/09/02 |
24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8号 | 杭州余杭运河人民印刷厂 | 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案 | 杭州余杭运河人民印刷厂在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5日擅自调试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赠李白”。 | 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残次品190张,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2021/11/15 |
25 | 杭余文综罚字〔2021〕29号 | 杭州赞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 杭州赞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不予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1/11/12 |
26 | 杭余文综罚字〔2021〕30号 | 杭州智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 杭州智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不予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1/11/12 |
27 | 杭余文综罚字〔2021〕31号 | 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 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不予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1/11/12 |
28 | 杭余文综罚字〔2021〕32号 | 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 杭州星犀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不予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1/11/16 |
29 | 杭余文综罚字〔2021〕33号 | 杭州牛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 杭州牛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不予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1/11/19 |
30 | 杭余文综罚字〔2021〕34号 | 杭州萌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案 | 杭州萌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不予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1/11/19 |
备注 | 1.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有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现场缴纳或按指定渠道线上缴纳罚款;有罚没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品缴送处罚机关。 2.行政处罚机关为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