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杭州洁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谢松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22号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1.10.26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中频电炉厂

王君平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23号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2021.10.2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中频电炉厂

王君平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24号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1.10.27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仓坤建设有限公司

黄德富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49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

2021.10.26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仓坤建设有限公司

黄德富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50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21.10.26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港淳电器有限公司

潘志发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11号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21.1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周言胜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25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3、对个人周言胜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2021.1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凯奕建材有限公司

严兴龙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34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2021.1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杭州喆品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徐湘红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44号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021.1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西湖电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王军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69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

2021.1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西湖电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王军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70号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2021.1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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