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洁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谢松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22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10.2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中频电炉厂 | 王君平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23号 |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2021.10.27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中频电炉厂 | 王君平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24号 |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10.27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仓坤建设有限公司 | 黄德富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49号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 | 2021.10.2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仓坤建设有限公司 | 黄德富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50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2021.10.2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港淳电器有限公司 | 潘志发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11号 |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1.1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周言胜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25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 2021.1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凯奕建材有限公司 | 严兴龙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34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 2021.1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喆品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 徐湘红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44号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21.1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西湖电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 王军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69号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 | 2021.1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西湖电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 王军 | 杭环余罚[2021]第2000270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 2021.1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