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兵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莎莎等11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95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95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汇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莎莎等11人工资共计94446.47元。(详见附件2《申请人张莎莎等11人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补缴清单》。二、被申请人杭州汇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张云松、吴同威、边初初向杭州市余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详见附件2《申请人张莎莎等10人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补缴清单》)。申请人张云松、吴同威、边初初应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并提供相关材料协助被申请人杭州汇兵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补缴手续。(具体标准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三、驳回申请人张莎莎等11人的其余仲裁请求。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