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330683********008X):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杭余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21-0124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该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8月5日,我局五常中队接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举报,反映五常街道风昀铭苑16-*-***室违规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绿地私自硬化成自己家的客厅及房间。2021年8月6日,五常中队执法人员及五常街道城建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发现你(风昀铭苑16-*-***室业主)将二楼16-*-***室东西两处阳台的下方用铝合金、玻璃垂直封包的二处阳光房,东侧阳光房长2.4米,宽1米,面积2.4平方米,西侧阳光房长4米,宽1米,面积4平方米,并用木栅栏将16-*-***室南侧的公共花园包围,供自己使用,木栅栏东侧长4.7米,西侧长5.7米,南侧长13米,总长为23.4米。2021年8月9日,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了你,要求你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从余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了风昀铭苑16-*-***室的房产信息,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从五常派出所调取了风昀铭苑16-*-***室业主的身份信息,2021年8月23日,执法人员从余杭区城建档案馆调取了风昀铭苑16幢的一层平面图、对照表(房产证号16幢、规划施工号为15幢),一层平面图中没有标注阳光房和木栅栏。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询问五常街道城建管理办公室的二名工作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5日,《余杭区城管执法局五常中队举报受理单》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1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位置、面积,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现场情况;
3、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五常街道城建管理办公室二名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4、2021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5、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余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了风昀铭苑16-*-***室的房产信息,从五常派出所调取了风昀铭苑16-*-***室业主的身份信息,从余杭区城建档案馆调取了风昀铭苑16幢的一层平面图、对照表(房产证号16幢、规划施工号为15幢),明确了你为本案的当事人及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6、根据杭城管委(2018)116号文件,你搭建阳光房、木栅栏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无法补办相关手续,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五常街道风昀铭苑16-*-***室南侧的二处阳光房,东侧阳光房(面积2.4平方米),西侧阳光房(面积4平方米),木栅栏(长为23.4米)。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杭余综执〔2021〕罚听告字第21-0124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