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胡小洲 | / | 杭环余罚[2020]第1-35号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玖元整。 | 2021.1.2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胡小洲 | / | 杭环余罚[2020]第1-36号 |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 2021.1.2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