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名称

法人代表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胡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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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环余罚[2020]第1-35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玖元整。

2021.1.2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胡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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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环余罚[2020]第1-36号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2021.1.2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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