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龙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钱慧芳、洪乐彬、张姝盈和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39-41号)。申请人钱慧芳要求你单位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工资4861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申请人洪乐彬要求你单位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30日拖欠的工资4879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申请人张姝盈要求你单位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拖欠的工资136891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支付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1月23日的产假工资3531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1年3月22日8时40分(39号)、3月22日9时40分(40号)、3月22日13时40分(41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7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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