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余杭生态环境监测站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委托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承包条件,根据采购人内部管理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要求并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投标人前来响应参与。

一、项目名称: 2021年余杭生态环境监测站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YHNBCG2021-002

三、采购组织类型:分散委托代理采购

四、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五、采购内容: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的2021年余杭生态环境监测站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采购项目,完成对余杭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检测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项目预算为14.5万元。

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同时具备完成本项目服务能力的供应商。

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应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已按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应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报名投标。

七、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报名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1、时间:2021年01月12日至2021年01月18日;

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2办公室(地铁南苑站B出口,太阳鸟花店旁进入华元大厦一楼大厅)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自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4、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并现场获取招标文件。

九、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所需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如授权委托的还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提供供应商应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已按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应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的证明材料。

注:1)报名需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本人。

2)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仍需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十、招标公告可通过以下网站查看: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

杭州余杭门户网站 http://www.yuhang.gov.cn/。

十一、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与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截止时间:2021年02月01日14时00分00秒止

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7会议室。

十二、开标时间与地点(授权代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开标会议):

开标时间:2021年02月01日14时00分00秒

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7会议室。

十三、联系方式:

1、采购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联系人:汤敏华              联系电话:0571-86222632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星火南路23号。

2、委托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成燕  周聪聪      联系电话:0571-86320706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2办公室。

十四、质疑和投诉:

1、质疑事项:

(1)投标人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

(3)投标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投标人如认为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的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下载地址 :http: //gks.mof.gov.cn/,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 事实依据;

(五) 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受理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2办公室。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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