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偶然得知,她几年前竟被人用丢失的身份证冒名申办了一张借记卡。更糟糕的是,这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警方冻结,也因为这一重大风险,导致陈女士申请贷款被拒。为了解除被冒领银行卡对自己名誉和征信的束缚,陈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确认这张被人冒领的银行卡对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

陈女士因缴费需要去一家银行办理开卡业务时被告知,她在该行回龙观支行已经申请办理过一张借记卡。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陈女士无法在同一银行再开立一个一类账户。陈女士很奇怪,自己从未办理过,怎么名下凭空出现一张借记卡?仔细回想,陈女士意识到,她的身份证曾于2013年丢失过,应该是被不法分子拿着她丢失的银行卡冒名开户。

想到这儿,陈女士很是担心,向银行申请挂失并注销这张被冒名办理的银行卡,并另行开立新的账户,但工作人员说,陈女士还无法办理挂失和销户手续。原因是,这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被深圳和北京的公安机关先后冻结。

更糟糕的是,因为这张挂在陈女士名下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被认为存在重大风险,陈女士在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也遭到拒绝。

因为这张银行卡已经给自己的名誉和征信造成了严重损害,陈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这张银行卡对她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审理过程中,经笔迹鉴定,办卡申请资料上陈女士的签名确实并非其本人字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借记卡是案外人以陈女士的名义办理的,办卡申请资料上的签字并非陈女士本人所签。其次,案外人开立借记卡使用的身份证件是陈女士丢失的。该借记卡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冻结,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涉及该犯罪,且根据陈女士在此案诉讼中的表现,法院确信其是善意的诉讼参与人,与涉案借记卡涉嫌的刑事犯罪无关。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记卡合同并非陈女士本人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银行订立的,确认该借记卡合同对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