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区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同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交办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3.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指导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4.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研究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5.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区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6.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7.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
8.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9.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区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本级决算。二、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5,222.19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444.75万元,增长9.31%。主要原因是:2019年初,根据全区机构改革安排,原司法局、原法制办职能整合,重新组建司法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办公室、政府法制和司法行政三大职能,在职人员增加,业务范围扩大,相关经费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177.96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5,165.0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5,165.0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收入合计99.7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12.89万元,占收入合计0.25%。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174.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27.44万元,占58.5%;项目支出2,147.52万元,占41.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5,165.07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430.29万元,增长9.09%。主要原因是:2019年初,根据全区机构改革安排,原司法局、原法制办职能整合,重新组建司法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办公室、政府法制和司法行政三大职能,在职人员增加,业务范围扩大,相关经费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65.0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81%。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30.29万元,增长9.09%。主要原因是:2019年初,根据全区机构改革安排,原司法局、原法制办职能整合,重新组建司法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办公室、政府法制和司法行政三大职能,在职人员增加,业务范围扩大,相关经费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65.0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4,910.02万元,占95.06%;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55.05万元,占4.94%;卫生健康(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0万元,占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5444.34万元,支出决算为5,165.0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8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部分项目经费结转至下年支付等。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2808.36万元,支出决算为2771.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年初预算为1287.66万元,支出决算为1136.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8.2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项目经费不必要的支出;行政复议大厅改建项目经费结转至下年支付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年初预算为21 2万元,支出决算为211.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6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宣传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年初预算为411.07万元,支出决算为409.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5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相关经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信息化建设(项)。年初预算为18.71万元,支出决算为18.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24.85万元,支出决算为362.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2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着装费结转至下年支付。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81.69万元,支出决算为255.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5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发生变动,社保费用支出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026.9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27.0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99.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年初预算为0万元,2019年决算数为0万元,2019年度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与2018年相比,无变化。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八)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万元,支出决算为5.07万元,完成预算的84.5%,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8年度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8年度持平;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07万元,占100%,与2018年度相比,减少1.93万元,下降27.57%,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严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公务用车购置数为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2019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6万元,支出决算为5.07万元,完成预算的84.5%。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来局考察调研、外地单位来局交流学习等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严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数。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92批次,累计1030人次。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人次,0批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07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来局考察调研、外地单位来局交流学习等支出。接待1030人次,92批次。
(九)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区司法局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35个,共涉及资金2138.0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本年度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预算安排,因此,无相关内容。
本年度未开展以部门为主的项目绩效评价,因此,无相关内容。
本年度未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因此,无相关内容。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区司法局在2019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村(社区)法律顾问“以奖代补”及工作经费2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8.4分,自评结论为“优”。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16万元,执行数为213.19万元,完成预算的98.7%。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传承和发扬“枫桥经验”精神,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发挥基层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纠纷的能力水平得到提升,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得到调动,有效加强全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升级发展。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部分乡镇调解员队伍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改进措施:充实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考核标准,保障队伍稳定性。
村(社区)法律顾问“以奖代补”及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8.9分,自评结论为“优”。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71.03万元,执行数为169.19万元,完成预算的98.9%。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我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广大律师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法律宣传、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进一步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我区新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步伐。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部分村社法律顾问工作任务重,队伍流动性较大。改进措施:进一步优化补贴发放机制,改善工作环境,确保法律顾问队伍的稳定性。
附绩效自评表:
余杭区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2019年度) | |||||||||||||||||||||||
项目名称 |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 | ||||||||||||||||||||||
主管部门 |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 实施单位 |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 ||||||||||||||||||||
项目资金 (万元) |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
年度资金总额 | 216 | 216 | 213.19 | 10 | 98.7% | 9.9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该项目旨在通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奖励,进一步夯实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传承和发扬“枫桥经验”精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纠纷的能力水平,广泛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热切需要,有效加强全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升级发展。 | 2019年决算数为213.19万元,预算执行率为98.9%,基层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纠纷的能力水平得到提升,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得到广泛调动,有效加强全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升级发展。 |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 指标值 | 实际 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根据目标重点至少选填2个) | 数量指标(至少选填1个) | 指标1:村社区调解室调解案件数量 | 不少于2500件 | 2543件 | 15 | 15 | |||||||||||||||||
指标2:诉调案件数量 | 不少于6000个 | 7583个 | 15 | 15 | |||||||||||||||||||
指标3:镇街奖励覆盖率 | 100% | 100% | 15 | 15 | |||||||||||||||||||
时效指标 | 指标1:补贴到位时间 | 2019年年底前 | 已分四个季度发放到位 | 10 | 10 | ||||||||||||||||||
效益指标 (根据目标重点至少选填1个) | 社会效益 指标 | 指标1: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 提高 | 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提高 | 15 | 15 | |||||||||||||||||
指标2: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 加强 |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奖励,进一步夯实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 10 | 9.5 | 偏差原因: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 改进措施:充实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考核标准,保障队伍稳定性。 | ||||||||||||||||||
指标3:对社会稳定贡献 | 有效维护 |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把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 10 | 9 | |||||||||||||||||||
总分 | 100 | 98.4 | |||||||||||||||||||||
余杭区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 |||||||||||||||||||||||
(2019年度) | |||||||||||||||||||||||
项目名称 | 村(社区)法律顾问“以奖代补”及工作经费 | ||||||||||||||||||||||
主管部门 |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 实施单位 |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 ||||||||||||||||||||
项目资金 (万元) | —— | 年初预算数 | 全年预算数 | 全年执行数 | 分值 | 执行率 | 得分 | ||||||||||||||||
年度资金总额 | 171.03 | 171.03 | 169.19 | 10 | 98.9% | 9.9 | |||||||||||||||||
年度总体目标 | 预期目标 | 实际完成情况 | |||||||||||||||||||||
该项目旨在通过对全区参与“一村一顾问”工作的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积极性,发挥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法律宣传、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专业作用,使“一村一顾问”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我区新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步伐。 | 2019年决算数为169.19万元,预算执行率为98.9%,奖励资金足额定向发放到位,年初预算目标圆满完成。 | ||||||||||||||||||||||
绩 效 指 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 指标值 | 实际 完成值 | 分值 | 得分 | 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 |||||||||||||||
产出指标 (根据目标重点至少选填2个) | 数量指标(至少选填1个) | 指标1:奖励人数 | 不小于150人 | 182人 | 15 | 15 | |||||||||||||||||
指标2:余杭区一村一顾问覆盖率 | ≥90% | 100% | 15 | 15 | |||||||||||||||||||
指标3:法律顾问一月一坐班率 | ≥90% | 100% | 10 | 10 | |||||||||||||||||||
时效指标 | 指标1:发放时间 | 12月底前 | 2019年1月 | 15 | 15 | ||||||||||||||||||
效益指标 (根据目标重点至少选填1个) | 社会效益 指标 | 指标1:律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 有效发挥 | 通过组织律师开展法治宣传,调处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有效发挥律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15 | 15 | |||||||||||||||||
指标2: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 加强 | 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积极性,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加强,品牌效益显现 | 20 | 19 | 偏差原因:部分村社工作任务较重,法律顾问队伍流动性较大 改进措施:进一步优化补贴发放机制,改善工作环境,保障法律顾问队伍的稳定性 | ||||||||||||||||||
总分 | 100 | 98.9 | |||||||||||||||||||||
3.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本年度未开展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因此,无相关内容。
4.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本年度未开展以部门为主的项目绩效评价,因此,无相关内容。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9.9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8.17万元,下降2.65%,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4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2.7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2.7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区司法局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动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1.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关支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费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费用等支出。
1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用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9. 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信息化建设(项):指反映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2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指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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