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子公司:

现将《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用车及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用车及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是指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配备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的车辆、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异地办公且距离较远使用的通勤车辆以及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替代的其他车辆。主要包括商务活动用车、安全应急用车、检查用车、公务出行用车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本部所管理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本部管辖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费用是指公司干部职工(含公司经营班子,下同)在杭州市内因公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社会化出行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杭州市以外的公务出行根据公司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车辆配备

第四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更新。

第五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配备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不得超标准配备。新购置的轿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含越野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配备后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七条  新购置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八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租赁要严格规范,从严从紧控制租赁车辆数量和价格,要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节省开支。

第九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更新。

第十条  正在使用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若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购置,应符合经区国资办核定的经营业务活动用车社会化改革计划和各阶段目标。


第三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维修保养和日常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使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一般以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为主,集团不再调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确属重要或紧急经营业务活动,按照一事一用、集约使用的原则,由集团办公室统筹调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使用应建立使用管理台账,做到一车一台账,明确使用日期、往返时间、用车人员、事由和目的地、里程数等信息,并由车辆驾驶员负责填写确认,确保每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真实完整、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实行统一定点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需填写《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保养维修审批表》(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送往定点厂家进行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的审批权限为:2000元及以下由办公室审批,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及以上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费用报销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  车辆燃油实行定点单位加油,应急现金付费加油后,报销燃油费用时须注明行驶里程数。

第十八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并做好《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信息登记簿》(附件2)内相关信息的填写确认工作。

第十九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保险管理统一由集团办公室负责,集中实施。


第四章  车辆处置

第二十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达到行驶规定里程数可进行处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车辆使用纪律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肃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纪律。严禁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员不准因私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公款租赁社会车辆,不准用于上下班接送。不准以调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方式变相作为固定配备公务用车使用。不准擅自增加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不准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及转嫁摊派车辆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准变相为企业负责人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企业负责人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不准为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各项费用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巡察组巡察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违章有关事项处理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六章  公务交通费审批及费用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所有部门用车之前需填报《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审批单》(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上限为2080元/月,个人报销额度可以按年度累计。

中层正职、副职及一般员工按实际情况一事一批方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务交通费用实行按年度计算的报销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必须严格执行据实报销原则,仅限于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确保相关凭据的合规、真实、完整。

1.公共交通费用的报销凭据应为按次结算的合规票据;

2.社会化出行发生费用的报销凭据需包含有行驶里程(或起止点)、行驶日期、行驶时间、金额等内容(附件4);

3.私车公用产生的相关票据不得用于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三十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1.公司经营班子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由公司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办,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后,年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公司中层正、副职(含子公司经营层)因公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通费,费用报销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一般员工因为公务和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通费,费用报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公务交通费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公司公务交通费用的统计。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出行的公务交通费用不予报销。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公务交通费用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公务交通费用使用报销的监督管理,相关审核审批人员要对公务出行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审核,财务部门要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的来源合法性进行把关。对虚假报销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余金控集〔2020〕6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