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公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区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三)是否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政策性文件是否进行解读并与政策原文进行关联;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第六条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投票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专题评议。由社会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

第七条评议程序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

(二)组织开展评议。采取查阅网站、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对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

第八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