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情况: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主动公开情况;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情况: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情况;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发布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情况: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程序、时限规定公开发布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动态调整、协调、审查、依申请公开等基本制度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