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推进村级集体资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强化对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提高村级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实现村级资金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定《仓前街道村(社区)村务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2019年9月16日  

仓前街道村(社区)村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务卡结算管理,规范村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村务支出的透明度,保证村级集体财务支出可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根据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卡,是指村干部持有、仅用于村集体不便转账结算的非生产经营性村务经费支出及其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村务卡以村干部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村干部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村务卡办理对象为与村级集体经济运行直接相关的村干部或相关工作人员,一般每个村不超过3人。

第三条 村务卡发卡银行为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 村务卡结算范围。村务卡结算适用于全街道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活动中,凡是能转账结算的支出,一律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能转账结算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使用村务卡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村务卡结算范围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等原需现金支付的有关商品和服务费用。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村务卡使用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记卡。村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村集体收支情况以及办卡人信用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张村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使用,后还款。村务卡账户额度不能满足村务支付临时需要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街道(街道)“三资”办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六条 村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持卡人相关信息需报街道“三资”办备案。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其本人所持有的村务卡应及时核销或止付,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指定相关人员办理村务卡,新持卡人信息报街道(街)“三资”办备案。

第七条 村务卡实行“一人一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被盗或遗失,应及时联系发卡农商行办理挂失,并向所在村及街道“三资”办汇报,需要重新办理的,按程序申办。持卡人要规范使用村务卡,办理村务支出业务的,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及时还款。

第八条 发卡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村务卡对账服务,及时提供村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九条 村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村级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提取现金。村级支付业务中除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外,原则上应使用村务卡结算。

第十条 村干部在村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家,并在村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村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明细单据和本人签名的村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村务卡结算的各项村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履行村级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村务卡的资金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制报销审批凭证,按村级支出报销程序进行审批,并附发票、明细单据和本人签名的村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等相应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对使用村务卡支出且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村助理会计或出纳上报相关报销材料,经街道“三资”办审核审批后,通过银联直付或银行转账方式将报销金额汇至报销人使用的村务卡帐户。村务卡报销一律不允许结报现金。对使用村务卡支出,但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四条 对确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发卡银行透支规定还款期内(免息期内)办理结报手续并还款的,可先自筹资金将所需还款金额划转到村务卡上,以保证在规定还款期内(免息期内)还款。

第十五条 难以或不便实施村务卡结算而采取经办人现金垫付的业务,报销时须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仓前街道会同发卡农商行制订村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应配合街道“三资”办加强村务卡管理,按规定及时提供村务卡持卡人相关村务支出明细,做好持卡人信息与村务卡收支数据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持卡人要规范使用村务卡,严禁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村务卡套取现金等,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街道“三资”办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村级非现金结算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的将坚决纠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村务卡: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如食堂菜金、快递费、签证费、签约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工资福利报酬、村聘用人员劳务费等,应统一通过银行打卡支付;村民代表会议误工费、村民小组长误工费、临时用工误工补贴、村民年终分红、土地流转费、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等,可通过银行批量打卡,也可采用批量办理个人存单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支付。确需采用现金支付须经街道“三资”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村务卡除公务消费结算外,还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所引致的一切责任。持卡人通过村务卡透支现金的行为,一律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仓前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和发卡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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