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源路368号元星大厦12楼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星桥街道印花坞骨灰存放室骨灰盒骨灰存放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X2020025 ,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诉案件中查明: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江苏富爱实验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你单位于6月10日收到该质疑函,但未能在收到该质疑后7个工作内作出答复,直至7月3日才作出质疑答复。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余杭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余财处〔2020〕8号);2.你单位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申辩材料一份;3.你单位质疑函回复一份;4.你单位顺丰速运单据一份;5.你单位电子邮件一份;6.江苏富爱实验器材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一份;7.江苏富爱实验器材有限公司的邮件交寄单(收据)及运单详情一份。
四、 处罚结果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0年8月20日送达《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余财罚告【2020】1号)。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以2万元的罚款。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缴费通知书》进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0年09月1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杜国强
3、联系电话: 8918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