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征迁价格评估行为,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拟定《余杭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从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9日止,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单位反映问题,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的,须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为保证异议处理的客观、公正,匿名异议将不予受理。

公示受理单位: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余杭区临平人民大道650号

邮编:311100

联系人:区住建局 沈艳萍 86113017


附件:《余杭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余杭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征迁价格评估行为,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余杭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杭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住建局征迁安置科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能够为我区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征地补偿、房屋征收、收购、搬迁、回迁安置和相关关停等行为提供技术性指导意见的,入选余杭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过备案的中介机构中在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一级注册造价师;

(二)取得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

(三)申报年龄65周岁(含)以下(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熟悉国家、省、市、余杭区征迁价格评估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房屋征迁工作纪律,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六)没有经济和其他犯罪史,没有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五条  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征迁部门对征迁项目基准价、比准价提供专业审查意见;

(二)协助处理征迁项目中各项评估技术难点;

(三)协助征迁部门对项目评估技术结果进行检查,并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和问题进行论证;

(四)指导征迁评估业务活动,对重大征迁评估项目进行专业指导工作;

(五)为余杭区征迁评估工作制定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及其宣传培训提供支持;

(六)承担与余杭区征迁评估相关的其它工作;

(七)论证(咨询)相关资料应当注意保密。

专家在开展上述业务工作时,如有必要,还应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并做好踏勘记录(详附件1);

第六条 对征迁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咨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征迁实施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论证(咨询)所需材料;

(二)原则上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征迁价格评估项目论证(咨询)组,由区住建局根据项目难易程度确定专家参与人数,并根据项目所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咨询)时,组员推选一名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家,牵头开展项目论证(咨询)工作,包括现场踏勘查验记录、论证(咨询)过程记录及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区住建局召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出资单位、征迁实施单位、项目评估机构、专家及与征迁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等参加论证(咨询)工作,论证(咨询)过程中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的,征迁实施单位及项目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四)区住建局在开展上述第五条(一)、(二)、(三)款事项后,应将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讨论结果形成征迁价格评估专家论证(咨询)结果报告(详附件2-1、2-2),并由各专家签字确认。论证(咨询)过程中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对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应采纳超过半数以上成员的意见作为论证(咨询)结论。

(五)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专家论证(咨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七条  论证(咨询)费用及支付形式

专家论证(咨询)费支付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以上费用纳入项目征迁费用,由项目征迁实施单位支付。如论证(咨询)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论证(咨询)费用由原项目评估机构承担。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

(一)属于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的;

(二)与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发生法律纠纷的;

(三)被征迁人的近亲属;

(四)与被征迁人、被论证(咨询)项目评估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征迁相关问题公正判断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规避的情形。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经调查属实后,予以出库;如有违法犯罪情节的,由区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申请或推荐材料不真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专家论证(咨询)工作的;

(五)接受邀请后无故迟到或缺席每年度两次及以上的;

(六)专家论证(咨询)工作中擅自离岗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论证(咨询)工作的;

(七)不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八)私下接触被征迁人的;

(九)在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未经许可,泄露论证(咨询)事项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因违法违规操作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二)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迁项目现场踏勘查验记录

   2、征迁价格评估专家论证(咨询)结果报告


附件1


杭州市余杭区征迁项目论证(咨询)组

征迁项目现场踏勘查验工作记录

                                    共    页  第   页

征迁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位置


征迁实施单位


项目评估机构


记录人员:


  记录日期:


踏勘查验事项:   










论证(咨询)组专家(签字)


征迁实施单位人员(签字)                 被征迁人(签字)

项目评估机构人员(签字)


附件2-1

征迁价格评估专家论证(咨询)结果报告

时间:                   地点:

征迁项目名称:

征迁实施单位:

论证(咨询)事项:

论证(咨询)结果:

 

 

 

 

 

 

 

专家签字:

附件2-2

征迁价格评估专家论证(咨询)结果汇总

时间:                   地点:

征迁项目名称:

征迁实施单位:

论证(咨询)事项及最终结论:

XX年XX月XX日,由XX\XX(专家姓名)共计XX人组成征迁价格评估项目论证(咨询)组,对XX(征迁实施单位)实施的XX(征迁项目)所涉及的XX(论证(咨询)事项)进行论证(咨询),现将论证(咨询)结果汇总如下:

经论证(咨询),XX(几人)认为:XX(几人)认为:(具体详征迁评估专家论证(咨询)结果报告)。

根据《余杭区征迁价格评估专家库工作管理办法》,论证(咨询)过程中项目论证(咨询)组成员对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应采纳超过半数以上成员的意见作为论证(咨询)结论,故本次论证(咨询)结论为:

专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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