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ZFCG-HS2020-011
二、项目名称:塘栖镇第三中学空气能热水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绿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188号4幢辅306室
被投诉人: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振兴东路5号三号楼302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第三中学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文苑路33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绿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塘栖镇第三中学空气能热水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ZFCG-HS2020-011)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同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7月24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7月21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绿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省级制造认证证书”不存在该类证书,请明确什么机构根据什么文件评定的什么证书。事实依据:我单位已在质疑函中提出。投诉事项2:①功率要求过高,美的、海尔等一线品牌均无法满足,只有“中广欧特斯”独有,请采购人列举三个及以上品牌能满足采购要求,否则该条件为排斥潜在单位,为“中广欧特斯”定制。②噪音要求过高,只有“中广欧特斯”独有,请采购人列举三个及以上品牌能满足采购要求,否则该条件为排斥潜在单位,为“中广欧特斯”定制。事实依据:我单位已在质疑函中提出。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分细则未全部细化量化。事实依据:详见评分细则。 被投诉人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省级制造认证证书”,是根据认证标准:DB33/T 944.1-2014,DB33/T 944.2-2017,T/ZZB 0102-2016评定,发证机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省制造国际认证联盟,获证后由其监督。2、①天舒品牌(10匹空气源热泵主机额定输入功率8.1KW)、生能品牌(10匹空气源热泵主机额定输入功率8.09KW)、中广欧特斯品牌(10匹空气源热泵主机额定输入功率8.15KW)等空气能一线知名品牌均能满足功率采购要求。②天舒品牌(噪音值≤64dB)、生能品牌(噪音值≤64dB)、中广欧特斯品牌(噪音值≤64dB)等空气能一线知名品牌均能满是噪音采购要求。3、本项目评分根据采购需求已经全部细化量化。答辩补充:杭州绿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参加本次塘栖镇第三中学空气能热水器采购项目的投标;我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收到杭州绿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塘栖镇第三中学空气能热水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ZFCG-HS2020-011)的质疑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复。杭州绿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此前并未对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进行质疑。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第三中学辩称:我校于2020年7月1号收到本项目代理公司关于杭州绿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于塘栖镇第三中学空气能热水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ZJZFCG-HS2020-011)的质疑函扫描件,我校高度重视,即刻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与代理公司对质疑事项及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进行探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于2020年7月9号进行回复。针对投诉书投诉事项,我校与代理公司(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答复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编号:ZJZFCG-HS2020-011),2020年6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 2020年7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2020年7月24日开标并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中 “六、评标”载明“评分细则 技术分”:主要设备性能、材质及各项要求(18分)。(1)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省级及以上制造认证证书得2分。 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中“六、评标”载明“评分细则 技术分”:主要设备性能、材质及各项要求(18分)。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在环境温度20℃,初始水温15℃,出水温度55℃情况下(以国家级权威部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测实际值为准):在环境干球温度20℃,湿球温度15℃,初始水温15℃,终止温度55℃情况下:1、10P空气源热泵机组:(1)额定功率≤8.4KW的得3分,8.4KW<KW额定功率≤9.0KW的得2分,9.0KW<额定功率≤9.5KW得1分。(0-3分);(2)额定制热量≥39KW的得3分,34KW≤额定制热量<35KW得2分,33KW≤额定制热量<34KW得1分。(0-3分);(3)投标人所投空气源热泵热水器低温工况下(干球温度7℃,湿球温度为6℃,终止水温度55℃),COP>3.80得3分;3.80≥COP>3.70得2分;COP≤3.70得1分。(根据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0-3分);(4)机组噪音<64dB(A)的得3分,65dB(A)<机组噪音≤68dB(A)的得2分。(0-3分)。注: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以及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投标产品型号能效备案信息的截图并加盖公章,只提供一项材料的不得分。 四、质疑情况。2020年6月30日,杭州绿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内容为“1、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参数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涉及的产品制造商的范围非常有限。‘二、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第32页) 最高出水温度:60℃。一般行业报告只体现终止温度,不体现出最高出水温度。’;2、评分细则内要求的资质证书要求过多,限制过死,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争缺乏公平性:‘(2)投标产品制造商被政府部门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热泵制造商获得省工商局颁发的“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得2分。投标产品具有CRAA证书的得2分。投标产品获得省级及以上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得2分。(0-8分)注:以上所有证书及证明材料投标时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有效公章’、‘2、空气源热泵产品获得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证书或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得2分。投标的空气源热泵产品获得绿色建筑节能推荐产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2分(0-4分)。3、空气源热泵制造商获得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实验室合格证书或实验室能力评定CNAS证书,且实验室测试容量≥300KW的得2分,150≤实验室测试容量<200KW的得1分,100≤实验室测试容量<150KW的得0.5分)。(0-2分)’、‘投标单位安装技术力量:根据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安装人员打分。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职称(同时提供B证)得1分,配备安全员(同时提供C证)、施工员、质检员各一名得1分,(配备不齐不得分)本项最高得2分。(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有效公章,并提供本单位的近期社保证明)。不提供或提供不完全的,不得分’”。 杭州鸿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作出质疑回复,内容为“1、经调查研究核实,市场上超过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空气热能机组(10P商用热水机组)相关检测报告可以体现出最高出水温度,此技术参数要求并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此质疑事项不成立;2、针对质疑事项二,我公司与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评分条款进行研究核实,并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此质疑事项不成立;3、但经核实发现评分细则中相关证书不具有作为评审的依据,我公司与采购单位研究后决定将会对招标文件内评分细则进行调整修改,请及时关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获取本项目相关信息。”。投诉人确认收到该质疑回复。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经查,投诉事项1“‘省级制造认证证书’不存在该类证书,请明确什么机构根据什么文件评定的什么证书”、投诉事项2“①功率要求过高、②噪音要求过高,请采购人列举三个及以上品牌能满足采购要求,否则该条件为排斥潜在单位,为‘中广欧特斯’定制”和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分细则未全部细化量化”所提及事项,均未经依法质疑,且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内容中亦未涉及。据此,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条规定,三个投诉事项均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投诉人关于塘栖镇第三中学空气能热水器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ZFCG-HS2020-01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08月2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8918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