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精细化管理,破除少批多占(挖)、未批先占(挖)等违规现象,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民安全通畅出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实际,制定《余杭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审批管理规范性指导》及《施工围挡设置指导手册》,请各镇街、平台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余杭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审批管理规范性指导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相关要求,强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精细化管理,破除少批多占(挖)、未批先占(挖)等违规现象,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民安全通畅出行,结合我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审批管理规范性指导。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审批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期限、位置、面积进行文明施工。

(二)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群众满意为准绳,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管理,杜绝公共资源的浪费,保持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三)坚持协调创新。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相关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注重巡查管控,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行为。

二、施工管理规范

(一)施工作业面积管理规范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业面积规范要求

(1)店招店牌更换或外立面维修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不得超过营业用房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二,最宽不超过1.5米;

(2)工程建设施工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不得超过施工机械或堆放物料长度的1.5倍,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二,最宽不超过1.5米;

(3)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按照区交警部门提供的临时占用专业方案审批。

2.挖掘城市道路作业面积规范要求

(1)管线类挖掘需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控制作业范围,减少环境影响。

弱电管线:直径为32毫米、50毫米、80毫米、102毫米、110毫米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管孔数之和左右各30-50厘米之间,深度控制在80厘米之内;

强电管线:直径为1000毫米至2500毫米之间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5米之内,宽度控制在3米至10米之间,深度控制在2米之内;

燃气管道:直径为90毫米、110毫米、160毫米、250毫米、315毫米、400毫米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1.5米之内,深度控制在2米之内;

供水管道:直径为20毫米至2000毫米之间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3米至6米之间,深度根据区域管道深度而定;

雨水管道:直径为300毫米至1600毫米之间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3米至6米之间,深度根据区域管道埋深而定;

污水管道:直径为300毫米至1000毫米之间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3米至6米之间,深度根据区域管道埋深而定。

(2)除上述常见管线外的特殊管线挖掘按管线部门提供的专业标准要求审批。同时涉及测量标志、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3)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按照区交警部门提供的临时占用专业方案审批。

(二)施工安全措施设置管理规范

1.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

(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17》规定,布置施工作业控制区,控制区应按照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

(2)警示区应设置前方施工组合警示标志,并在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前150m处设置施工预告标志,在施工区缓冲段中点位置设置施工作业区长度标志等;当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距上游交叉口小于等于150m时,可就近选择交叉口出口道处设置。同时,渐变段(过渡区)不宜小于50米。

(3) 作业区夜间应设置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应设置在路栏、围挡、锥形标等隔离或渠化设施的顶部;作业区标志应采用Ⅴ类以上的高性能逆反射反光膜,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国家标准及规范。

(4)固定式围挡应设置LED灯带,充分反映出作业区的轮廓,涉及改道路段或道路曲线段应设置线形诱导标、轮廓标等交通标志。

(5)在快速路上进行施工时,应在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前设置1km施工预告、300m施工预告及施工标志,同时,渐变段(过渡区)不应小于200米。

(6)施工路段应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设施,其中双向4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应连续设置中央隔离和轮廓标,施工作业区隔离一律采用黄色塑钢隔离,规格采用尺寸2.9m×0.9m;同时设置反光路锥、施工标志和诱导标志等设施,确保作业区轮廓明显、过渡区引导醒目。

2.施工围挡设置规范

(1)大型工程(30天(含)以上项目):围挡应采用砌体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砌体内外侧应粉刷,并设置压顶,一般不低于2.1m,地铁等重点项目应不低于2.5m;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作业,工程外侧搭设脚手架的,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围护;避免遮挡安全视距的,应采取切角或半通透处理,常规交叉口、路段人行横道处应安装不少于2片且长度不小于12米半通透围挡,施工出入口处安装不少于1片且长度不小于6米半通透围挡;

(2)小型工程(1天(含)以上30天内项目):围挡应采用移动式围板,高度应不低于0.8m;避免遮挡安全视距,采取切角或半通透处理,常规交叉口、路段人行横道处应安装不少于2片且长度不小于12米半通透围挡,施工出入口处安装不少于1片且长度不小于6米半通透围挡。

(3)临时作业(24小时内):围挡应采用移动式围栏、高度应不低于0.8m,设置施工标志和诱导标志等设施,确保作业区轮廓明显、过渡区引导醒目。

(4)移动作业(洒水、保洁车等专项作业):无人员下车作业,可不设反光路锥、施工标志等设施,但作业车辆必须加装车载LED导向标,并确保作业期间正常使用。

(5)施工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全部设置公益宣传内容,设置形式宜采用仿真绿草皮加镂空单体字,整体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其它施工管理规范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因影响正常使用从而造成事故损失的,将追求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如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施工起点处设置醒目的告示标志,向社会公告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方式、施工范围和时间等信息,方便有关部门及市民群众进行监督。

3.施工工期长达30天(含)以上的,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依据围挡长度每1.5 米设置1个,严控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围挡外地面,应加强保洁频次,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无垃圾污染。

4.施工作业时间应严格控制在早上6:00至晚上10:00,因工艺需要延长施工时间的,可向区环保局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中高考等特殊时段按规范要求落实。

5.严密组织施工工序,在审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包括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并通过交警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限,须提前5天报请审批部门。

三、审批管理规范

(一)受理环节。临平副城辖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项由区城管局在余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的城管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其余各镇街、平台自行受理。因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占用挖掘,可先行抢修,同时报备区城管局、区交警部门、属地镇街、平台,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申请补办。

(二)审批环节。自受理之日起,审批部门对占用人行道7天以上、占用人行道道宽超过三分之二、占用车行道、挖掘人行道、车行道的申请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勘查当天告知申请单位优化施工方案,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发证;其他占用、挖掘申请事项无须现场勘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当天告知申请单位优化施工方案,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并发证。临平副城现场勘查由区城管局牵头,会同区交警部门及属地镇街、平台进行,其他镇街、平台按照标准要求自行组织,会同区交警部门完成。

(三)监管环节。临平副城审批件由区城管局抄告相关属地镇街(平台)、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自行受理审批的镇街(平台)由其直接抄告当地城管执法中队。各镇街(平台)需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城管执法中队加大执法力度,施工期间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少批多占(挖)、未批先占(挖)、不文明施工等现象应及时移交属地城管执法中队进行立案查处。健全惩戒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实施“黑名单”通报并惩处,有效遏制违规施工现象,促进文明规范施工。

施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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