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平台: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 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19〕140 号)及《关于开展 2020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便函〔2020〕6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 2020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区内企业生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19〕140 号) 目录内的新材料产品,且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符合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2)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 应由 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企业申 请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 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 万元。
(3)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 装备用材料,其生产企业不得再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关于余杭区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便函〔 2020〕66号)文件的申报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一式6份装订成册及电子版,需经所属镇街、平台确认真实性并出具证明意见(盖公章)后提交区级经信、财政、银保监部门联合初审。
三、申报时间
于2020年9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区经信局产业升级与绿色发展科,邮箱:719969336@qq.com。
联系方式:区经信局 范振宇 89267908;区财政局 盛宁东 86130760;银保监会余杭监管组 王忆丹 15267535215。
附件:1.《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19〕140 号)
2.《关于开展 2020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便函〔 2020〕66号)
3.申请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4.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银保监会余杭监管组
2020年8月19日
关于余杭区开展 2020 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1).docx
附件1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签章版本).pdf
附件2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