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5、28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0330000005130482的猪脆骨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王成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4日生产的猪脆骨经流通领域监督抽检,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该批产品经杭州王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经过两级经销全部销售给昆山市玉山镇肯旺食品经营部,肯旺食品经营部将该批产品放于冷冻库中。而后海宁市海洲街道嘉怡冷冻食品经营部通过上门自行提货的方式向肯旺食品经营部采购该批产品,海宁市海洲街道嘉怡冷冻食品经营部用于提货的运输车辆系常温物流车,并非专业的冷链运输车辆。办案人员认为,肉制品中过氧化值反映的是肉制品中的脂肪被氧化程度的指标,影响该指标的重要因素包括原料、加工过程及储运条件等。海宁市海洲街道嘉怡冷冻食品经营部未采用冷链车运输产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保存温度不符合要求,有可能是导致过氧化值指标升高的重要因素。因该批次产品系流通领域抽检不合格,杭州王成食品有限公司能够提供猪脆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及检验原始记录,以证明该产品在出厂时经自检,过氧化值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因此办案人员认为杭州王成食品有限公司不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决定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GC20330003300530222的味之精(调味料)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仓前旺达味精厂生产的味之精(调味料),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抽样单编号为GC20330003300530222的不合格报告,经查询系统,余杭区目前无此食品生产企业(杭州余杭区仓前旺达味精厂)。查询到余杭区有过该名称的食品经营单位,但已于2009年注销。2019年11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未来科技城所到仓前镇苕溪村村委了解情况,经与村委、村网格员一同探勘,该村并无该味精厂。2020年2月17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未来科技城所对杭州余杭区仓前旺达味精厂登记注册的地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该企业。拨打包装上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固定电话为下沙另外一家单位,手机为空号状态。食品外包装SC号SC33010304110068,不符合现食品生产许可的编号规则。因余杭区在注册地址查无此企业,无法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核查处置。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已与嘉善县市场监管局联系,告知其生产环节的情况,希望能从流通环节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三、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002732797的河虾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临平国良水产品摊销售的河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姚国良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其免于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GC20330000312830099的糯米酒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山市酒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糯米酒不符合GB 5009.22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要求。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方平台已经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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