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苏: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杭州小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905号),申请人杭州小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0年9月18日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7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