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HZHZCG2020-008 

二、项目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下城区永潮街43号            

被投诉人: 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地      址: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102号九州大厦703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23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HZCG2020-008)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存在应当停止评标工作,没有停止评标工作的行为。本项目所有招标产品★(12)织物燃烧性能:只要求损毁长度≤150mm、续燃时间≤5秒、阴燃时间≤5秒,没有要求氧指数和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均不符合国家消防法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的窗帘作为装饰材料必须要进行防火处理,必须达到GB8624-2012的强制性标准第五章的规定(具体国家标准附后)。代理公司在回复中也承认以GB\T17591-2006阻燃织物燃烧B1级编制的招标文件,国家标准分推荐性和强制性两种,GB\T17591-2006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而该标准要求是无法满足GB8624-2012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窗帘作为重要的建筑装饰材料,GB8624-2012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其有专门要求。在该项目中代理公司以推荐性标准代替强制性显然不合适,评委会在评标时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投诉事项2: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请告知我司在该项目中的具体得分情况。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分程序不合理,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样品不能出现公司名称,目的是要对样品进行暗标评审,送样时代理机构却把每家样品的编号告诉了各投标人,该做法可能带来有个别投标单位提前告知评委,以谋取高分的后果,违反公平竞争和公正性。投诉事项4:评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受到严格管控,招标代理要求各投标人提前了2天送至开标现场,是否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投标后技术分高低出现了巨大分差,是否有人在这两天里对样品动了手脚,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公正的行为,我公司申请调样品室监控查看。 

被投诉人1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辩称:1、本项目招标产品织物燃烧性能“损毁长度≤150mm、续燃时间≤5秒、阴燃时间≤5秒”按现行国家标准GB/T17591-2006织物燃烧性能BI级规范编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没有出现重大岐义或重大缺陷需要停止评标工作的情形,且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是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异议,已超过了投诉的时效性。2、我事务所已在开评标过程中告知了所有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报价商务分及综合得分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告知贵公司的具体得分情况。3、我事务所在接收投标人样品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了样品的编号,投诉人以主观猜测所谓个别投标单位提前告知评委并无事实依据。4、我事务所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为了给供应商留足邮寄投标样品的充足时间,提前邮寄样品具有合理性,且对样品进行了严格管控。各投标人的技术评分出现分差由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得出的分值。 

被投诉人2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辩称:与被投诉人1答辩内容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HZCG2020-008),2020年4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 2020年5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0年5月25日开标并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世典智能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 前附表“样品提交注意事项”中:“需提交样品为第三部分《技术规范》采购清单中:1)需提交样品为第三部分《技术规范》采购清单中的1、阳光卷帘成品一副(尺寸不小于100cm*100cm);2、布帘 A成品一幅(尺寸不小于100cm*100cm);3、医用围帘成品一副(尺寸不小于100cm*100cm)。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详见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所有样品上及外包装上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公章及有可能的提示,否则样品分为零分。2)样品需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由通过计量认证的合格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每种样品各对应一份检测报告,且各项检测指标必须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体现,样品必须和检测报告中的小样一致,否则视为未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提供在投标文件中。3)样品提交时间、地点、联系人:2020年5月22日16:00前将样品快递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102号九洲大厦704室(联系人:康超英,联系电话:0571-89265553),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样品。4)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样品的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提交样品不全的及样品与技术参数严重偏离的,样品分得0分。5)样品的退返:预中标单位的“样品”将由采购人予以封存并作为验收时的参考,其余投标人的“样品”开标结束后自行领回,逾期采购人将不予保管”。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 “三、具体参数”中布帘A、布帘B、纱帘、医用围帘、阳光卷帘面料、遮光卷帘等物品的织物燃烧性能参数要求均为“★织物燃烧性能:损毁长度≤150mm、续燃时间≤5 秒、阴燃时间≤5 秒”。 

三、质疑情况 2020年5月29日,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向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提出质疑,内容为“1、本项目存在应当停止评标工作,没有停止评标工作的行为。本项目所有招标产品★(12)织物燃烧性能:只要求损毁长度≤150mm、续燃时间≤5秒、阴燃时间≤5秒,没有要求氧指数和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均不符合国家消防法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的窗帘作为装饰材料必须要进行防火处理,必须达到GB8624-2012的强制性标准第五章的规定(具体国家标准附后)。2、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请告知我司在该项目中的具体得分情况。3、本项目评分程序不合理,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样品不能出现公司名称,目的是要对样品进行暗标评审,送样时代理机构却把每家样品的编号告诉了各投标人,该做法可能带来有个别投标单位提前告知评委,以谋取高分的后果,违反公平竞争和公正性。4、评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受到严格管控,招标代理要求各投标人提前了2天送至开标现场,是否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投标后技术分高低出现了巨大分差,是否有人在这两天里对样品动了手脚,我公司申请调样品室监控查看。”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于2020年6月5日作出质疑回复,投诉人确认收到该质疑回复。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本项目存在应当停止评标工作,没有停止评标工作的行为”的问题。首先,该事项名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实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其次,该质疑的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应的就该事项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即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最后,招标文件载明的参数要求为“织物燃烧性能:损毁长度≤150mm、续燃时间≤5 秒、阴燃时间≤5 秒”,该参数要求不违反相关规定。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了投标文件且参与了项目的评标活动的情形下,此后再以招标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质疑,投诉人该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请告知我司在该项目中的具体得分情况”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商务分、技术分等评审得分与排序,但对评标情况应当保密。本项目中,在被投诉人1已告知商务分、技术得分及综合评审得分的情形下,投诉人“请告知我司在该项目中的具体得分情况”的主张缺乏依据。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本项目评分程序不合理,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样品不能出现公司名称,目的是要对样品进行暗标评审,送样时代理机构却把每家样品的编号告诉了各投标人,该做法可能带来有个别投标单位提前告知评委,以谋取高分的后果,违反公平竞争和公正性”和“评标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受到严格管控,招标代理要求各投标人提前了2天送至开标现场,是否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投标后技术分高低出现了巨大分差,是否有人在这两天里对样品动了手脚,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公正的行为,我公司申请调样品室监控查看”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在投诉人未能对前述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或线索指向的情形下,仅凭主观臆测认定样品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存在不当情形,缺乏依据,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对于客观评审因素的打分一致,对于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均在评分细则分值范围内,未出现畸高或畸低的情形,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不当情形,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3和投诉事项4均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HZCG2020-008)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0年07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杜国强 

3、联系电话:  89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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