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临[2020]1574号
二、项目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幼儿家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生路
被投诉人: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
地 址: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28号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幼儿家具项目(编号:临[2020]1574号)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采购文件评标方法设置违法。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商务分部分“资质证书(0-5分):1、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得1分。2、投标人具有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且能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得2分”的内容。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的规定,企业要获得有效的发明专利证书,即对企业的成立年限提出了要求,招标文件评分内容以发明专利证书作为加分项,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其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五项基本条件,其中的第五项必备条件为“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其中的“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的企业自评表(必填)中“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企业科技活动评分(满分100分)(指标9-11)”的评价内容涉及到销售收入总额、研发费用总额、科技人员所占职工人数比例等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指标和人员规模等因素,对投入研发经费比例不高,或没有科技人员的小微企业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不公平状况,构成对其他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已通过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各种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发明专利证书和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请求:请求政府采购监管科领导督促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给予我公司公平竞争的权力。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辩称:一、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当日向我单位委托该项目的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质疑函。因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质疑函中所质疑事项仅提出违反《政府采购法》,但未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要求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我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于2020年6月15日向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求其提供补充材料的函,直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我单位及代理机构均未收到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补充材料,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为自动放弃质疑,故我单位照常进行了开标阶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在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但投诉人已经自动放弃质疑,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家具类商务需求及建议评分标准(幼儿家具类)》第十三条:与采购标的相关的外观、结构、工艺及技术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得分不同,专利须在保护期内):每项发明专利得1分,最高得3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最高得1分;每项外观专利得0.25分,最高得0.5分。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本项目合计最高得3分。(关于推荐使用《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的通知,发文对象是各会员单位、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三)支持技术创新;第四章第三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第四条: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作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制订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纳入目录并被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首购产品的,采购单位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首购活动;对其他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文件中2、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得1分。3、投标人具有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且能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得2分。以上两条均有相关依据且分值低。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存在对投标单位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与被投诉人辩称一致,并补充:经相关网站查询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浙江省内家具企业有300多家(不含省外),参与本项目的浙江省内企业足有6家,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public/carrierlist.aspx?code=te)。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临[2020]1574号),2020年5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 2020年5月19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2020年6月1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2020年6月2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2020年6月3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2020年6月24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铭派博杰家具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中 “六、评标 商务分‘资质证书(0-5分): 1、投标人具有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市级及市级以上著名商标证书,得1分。 2、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得1分。 3、投标人具有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且能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得1.5分。 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五星)、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能提供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查询结果截图的得1.5分; 证明材料:证书需提供原件扫描件’。”
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该通知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二、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对应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三、企业科技活动评分(满分100分)(指标9-11)”对应该通知第七条规定的3种评价指标。
四、质疑情况 2020年6月12日,无锡市百灵教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内容为“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商务分部分‘资质证书(0-5分):1、投标人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得1分。2、投标人具有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且能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得2分’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要求修改,若不修改我公司保留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力”。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质疑回复,内容为“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质疑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明材料;贵单位仅提出以上两项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未明确违反《政府采购法》具体条款及依据,请贵单位收到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上两条明确违反《政府采购法》具体条款及依据”。投诉人确认收到该质疑回复。
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 企业是否具有发明专利证书与企业的成立年限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除自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被授予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转让、作价出资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获取专利权、取得专利证书,投诉人关于“企业要获得有效的发明专利证书,即对企业的成立年限提出了要求”的主张缺乏依据。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该通知第八条规定情形并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必备条件,企业在不满足该通知第八条规定情形时仍可根据通知第七条评价指标综合得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而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评价综合指标中的科技人员指标、研发投入指标、科技成果指标未限定企业销售收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企业职工总数、企业科技人员数等的绝对值达到某种数额或规模的下限,企业是否投入研发经费以及研发经费数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高低、企业是否招录科技人员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在本采购项目中将前述指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列入评审因素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内容涉及到销售收入总额、研发费用总额、科技人员所占职工人数比例等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指标和人员规模等因素,对投入研发经费比例不高,或没有科技人员的小微企业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不公平状况,构成对其他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主张缺乏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另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能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实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其关于“投诉人已经自动放弃质疑,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幼儿家具项目(编号:临[2020]1574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0年07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杜国强
3、联系电话: 8918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