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KLZFCG2020-001-1
二、项目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杭州市余杭区爱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地 址: 临平街道云客理中心
被投诉人: 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余杭区东大街7号中都写字楼4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 |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路300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爱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居家养老服务项目(KLZFCG2020-001-1)采购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爱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诉称:投诉事项1:本单位最终得分与自评分相差太大,存在错分漏分项。事实依据:本单位在余杭区资质优,口碑好,成立早,业绩佳,完全符合甲方的招标要求,特别是商务客观分项均为满分,在代理公司已经发现漏分项,但电话回复和书面回复完全表里不一,未对本单位造成的严重影响给予书面回复和答疑,存在严重的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不负责任,不作为,故意拖延时间,可能存在违规行为。事实依据:一、代理公司在明知有错分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前提下,本单位在出具质疑书时,代理单位座机电话有告知确实有发现漏分项。但本单位收到的书面回复没有实质内容,只是告知本单位如有疑虑向财政局投诉。于是本单位向财政局监督科反映情况,第二次联系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回复已经在和甲方联系,把情况告知甲方了,准备复评事宜,本单位借机也咨询了关于复评是否是同一批专家,是否所有的标书都参与复评等业余知识,至于何时、哪些人复评,代理公司说在和甲方联系且让我们不要急,等通知,结果根本就没有回复。在本月25日,本单位再次电话咨询,得到的电话回复又回到了第一次书面回复,并且表示他们代理公司对分数没有复核权,需要我们向财政局投诉,完全把第二次的联系,答复通盘否定,颠覆了我们对这家代理公司行为的认知,完全没有可信度,简真就是把我们当傻子,到底是业条不懂还是故意扯皮推诿拖延时间还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引人深思。二、甲方、代理单位在明知问题存在的前提下,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而是在相互推诿,完全违背了招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这里面是否存在违规情况希望财政局明察。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一、复核本单位的得分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明显错分、漏分项。二、如确实存在明显错分漏分情况的,希望严查此次评标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给予废标或在基于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重新成立评标小组,重新评标。
被投诉人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自己的最终评标得分与自评分相差较太,存在错分漏分项。投诉答复内容:本项且评标结果是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小组成员各自根据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独立评审后得出的结果,其公司的自评表不能作为评委的参考标准。在接到投诉人的质疑后,因其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只是依据自评分对照最终总分结果后的猜测,我单位认为其质疑理由缺少事实根据,故未对其分值进行复核,所以不存在代理公司已经发现漏分项的说法。二、投诉事项2:代理公司不负责任、不作为、故意拖延时间,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投诉答复内容:我单位在第一次收到书面质疑时,已对其进行了书面回复,详见附件,我单位认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质疑时,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的必要证明材料,故未对其分值进行复核,在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也无权利进行重新评审,故给投诉人的回复为“本项目的评审结果是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小组成员各自根据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独立评审后得出的结果,贵公司的自评表不能作为评委的参考标准。贵单位的复评申请需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进行。”在投诉人向财政局监管科反映情况后,财政局监管科告知我方,如我方自行复核后,发现问题的,可由采购人申请进行重新评审,得到此答复后,我方与采购人进行沟通,首先,投诉人的质疑未提供任何必要的证明材料,其次本项目社会影响重大,我们双方在无任何书面资料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复评申请,会对整个项目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进行复评申请后,可能依旧会造成无休止的质疑及投诉,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擅自组织重新评审都是不恰当的。
采购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辩称:本项目我单位全权委托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4月29日下午,杭州市余杭区爱新居家养老服条中心负责人茅新群到我单位反映其硬分项缺失,并点了哪一项哪一条,要求我单位与代理公司联系,对他们的分值进行复核。我单位在接到投诉人反映事项后,与代理公司进行了联系,代理公司告知我单位,投诉人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复核条件,且我单位无权对投诉人的分值进行复核。4月30日上午,我单位将该事项询问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告知其我单位全权委托代理公司处理此事,投诉方可向代理公司反映事项,由代理公司依法处理,我方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原则,不干涉采购招标过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KLZFCG2020-001-1),2020年4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2020年4月27日开标, 2020年4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市余杭区绿城颐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一家亲养老服务中心、杭州市余杭区广济社会服务中心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爱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质疑函,被投诉人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确认收到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六”“(十三)各标项统一评标办法如下”“2、商务技术评标细则(90分)”分项内容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载明“(1)服务形式:项目丰富,除提供日常家政和生活照料服务之外,能够提送助餐(配送餐)、康复护理、助浴、心理关爱、上门照护等,以上内容提供承诺书的得5分,格式自拟,少一项服务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承诺书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2)服务人员能够定期进行调查、评估,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及时调整或更新服务项目,提供承诺书的得3分,格式自拟,少一项服务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承诺书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3)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服务力量,能够满足辖区老年人日常服务需求,确保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拖拉、推诿,提供承诺书的得3分,格式自拟,少一项服务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承诺书内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不得分”;分项内容6“风险管理”载明“……为上门服务的养老护理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每购买1人次保险得0.5分,最高4分。提供承诺书,否则不得分,格式自拟”。投诉人在三个标项的投标文件中对分项内容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均按前述要求提供了承诺文件,对分项内容6“风险管理”提供的承诺书载明“我们承诺为上门服务的养老护理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其投标后附有“为全体上门服务养老护理员购买意外险”的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短险)等资料。
三、本项目分三个标项,招标文件规定的确定供应商排序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为:根据最终得分排序,通过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向采购人推荐各标项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各标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标项第一中标候选人失去第二标项的投标响应资格,标项一和标项二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也失去第三标项的投标响应资格;评审顺序为:先评审第一标项,再评审第二标项,最后评审第三标项。
四、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在三个标项各自评审中对评标细则21个评审指标均进行了评审打分,投诉人标项1的得分为84.66分,排名第七,其中分项内容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3.1的评审得分为5分、4分、4分、4.5分、4分、5分、3分,3.2的评审得分为3分、2分、2.5分、2.6分、2分、3分、3分,3.3的评审评得分为3分、2分、3分、2.6分、3分、3分、3分,分项内容6“风险管理”6.2的评审得分均为0分;标项2的得分为84.76,排名第七,其中分项内容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3.1的评审得分3分、4分、4分、5分、4.6分、5分、4分,3.2的评审得分3分、2分、2.5分、3分、2.8分、3分、2分,3.3的评审得分为3分、3分、3分、3分、2.8分、3分、2分,分项内容6“风险管理”6.2的评审得分为0;标项三的得分为85.64,排名第六,其中分项内容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3.1的评审得分为4.5分、4分、5分、4分、4分、5分、3分,3.2的评审得分为2.7分、3分、3分、2分、2分、3分、3分,3.3的评审得分为2.8分、2分、3分、2.5分、2分、3分、3分,分项内容6“风险管理”6.2的评审得分为0。
五、标项1的前三名得分分别为杭州市余杭区绿城颐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2.89分、杭州市余杭区一家亲养老服务中心91.51分、杭州市余杭区广济社会服务中心89.67分。标项2的前三名得分分别为杭州市余杭区绿城颐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2.39分、杭州市余杭区一家亲养老服务中心91.68分、杭州市余杭区广济社会服务中心89.88分。标项3的前三名得分分别为杭州市余杭区绿城颐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1.46分、杭州市余杭区一家亲养老服务中心89.52分、杭州市余杭区广济社会服务中心88.98分。
六、标项1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杭州市余杭区绿城颐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标项2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杭州市余杭区一家亲养老服务中心、标项3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杭州市余杭区广济社会服务中心。
七、质疑情况。 2020年4月27日,杭州市余杭区爱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本单位的最终评标得分,本单位自评分与最后评标得分相差太大,对评标分数存在疑义,详见评分表。”4月28日,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函后,于4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为“本项目评标结果是由随机抽取的评标小组成员各自根据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独立评审后得出的结果,贵公司的自评表不能作为评委的参考标准。贵单位的复评申请需由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进行”。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针对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三个标项的评审过程中,虽然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细则的21个评审指标均进行了评审打分即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漏分项”,但对分项内容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的3个评审指标、分项内容6“风险管理”的1个评审指标的评审打分均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际情况不符,致使投诉人三个标项的综合得分均被少计,应相应调整最终评审得分,其中标项1的得分调整后为89.52分、标项2的得分调整后为89.56分、标项3的得分调整后为90.6分。按照调整后的评审得分,投诉人在标项1、标项2的排名仍在前3名外,在标项3的排名为第2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确定供应商排序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投诉人应当为标项3 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本单位最终得分与自评分相差太大,存在错分漏分项”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杭州市余杭区爱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函后于4月30日作出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存在逾期答复的情形,投诉人关于“拖延时间”的主张不成立。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自行组织重评,无需事前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准,被投诉人关于“……在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也无权利进行重新评审”的抗辩缺乏依据,投诉人关于“代理公司不负责任、不作为”的主张成立,但被投诉人的此行为并不影响采购结果亦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的权利行使。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代理公司不负责任、不作为、故意拖延时间,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居家养老服务项目(KLZFCG2020-001-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其他未投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亦有错误情况,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0年07月0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杜国强
3、联系电话: 8918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