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余杭区段)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浙发改设计〔2014〕175号文件批准建设,并已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河道总长10.18Km,批复概算总投资约6.15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采购文件,现就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余杭区段)档案验收项目,欢迎有能力完成的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名称及编号: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余杭区段)档案验收项目(ZJDD-ZFCG-2020-013)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招标采购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余杭区段)档案整理和数字化、档案数据备份、档案专项验收及移交等,具体要求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项目预算45万元。

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报名投标。

六、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报名与采购文件获取时间(须现场报名,不接受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6 月8 日至2020 年6月 12日,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6:30(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天地文创大厦二号(南)楼六楼招标代理部 。

项目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571-89162352。

3、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报名通过后当天发送电子版招标文件,现场报名不再发售纸质文件。

八、投标报名所需资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符合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2)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如授权委托的,还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报名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本人前来。

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仍需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九、采购公告可通过以下网站查看

杭州市余杭区政府网(  http://www.yuhang.gov.cn//);

十、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截止时间:2020年 6月 29 日 14 时00分止

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天地文创大厦二号(南)楼六楼开标室

十一、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将予以拒收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0年6月 29 日 14 时00分

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天地文创大厦二号(南)楼六楼开标室

十二、业务咨询:

1、采购人:杭州余杭林业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15158185749 

2、委托代理: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571-89162352

十三、质疑和投诉:

1、质疑事项:

(1)、投标人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

(3)、投标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投标人如认为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的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下载地址 :http://gks.mof.gov.cn/,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 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 事实依据;

(五) 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受理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天地文创大厦二号(南)楼招标代理部。

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明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