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文件要求,杭州市为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首批试点地区,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杭财采监〔2020〕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采购意向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防范廉政风险,是打造阳光采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省市要求,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工作步骤

根据省财政厅“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杭州市本级全部预算单位将于2020年5月1日开始,首先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试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定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全面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

三、公开依据

1.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2.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3.年中追加预算的,应当以拟上报预算追加的材料为依据;4.镇(街道)的采购意向,应当以拟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依据;5.其他不列入部门预算的采购单位,应当以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为依据。

四、预留份额

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部门可以根据预算编制情况,在意向公开时备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情况。

五、公开渠道

各采购单位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以及余杭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此后采购意向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同步更新。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路径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公告-公告管理-意见征询或公示-新增-采购意向公开公示,并可登陆政采云平台,依次点击“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管理”-“操作流程”菜单,获取操作手册。

六、公开对象

按法定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但通过网上服务市场实施的定点采购除外。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单位为元)、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

七、工作要求

各采购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1.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单独提前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以编制建议书或临时建议书时间为准)开始前30日;2.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单位将不得进行项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接受采购单位的项目委托;3.采购单位应当在报采购确认书前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并将采购意向公开情况作为附件上传;4.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采购意向公开情况检查工作,对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

2.《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杭财采监〔2020〕3号)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6月4日

余财采〔202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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